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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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建设工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保护建设工程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是公司进行的建设工程必须遵照此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公司房、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木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第五条公司鼓励推选科学的质

2、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鼓励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积极采用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建造优质工程。第六条工程改造办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全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验收的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司工程改造办必须加强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单位的资格(质)等级、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管理,监督各单位在资格(质)等级和允许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加强公司与发包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切合实际地参与编制招标工程的标底预算。第八条公司对工程质量实行现场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第九条建设

3、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进行验评,未经验评或验评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条公司有权就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向设计、施工单位查询;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单位或部门应当负责处理。第十一条公司对施工过程中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项目有权勒令停工或返工。对出现的质量事故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公司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包括建设材料质量管理,施工工艺管理等全过程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施工方所供材料必须具有资质能力的公司家所生产并经我公司同意方可使用。施工方将材料运到现场24个小时内必须通知我公司质量跟踪人员到现场

4、检验质量,否则不准使用。第十四条施工方所编制的施工工艺,必须经我公司审查通过后方可施行。(2)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木单位施工的工程质量负责。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接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及业务范围承包工程;必须依据勘察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精心施工;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实行总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实行分包的工程,分包单位对其分包的工程质量和竣工交付使用的保修工作负责。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加强

5、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加强计量、检测等基础工作,抓好职工培训,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广泛采用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第十九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基木要求:(-)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我公司规定的竣工条件;(二)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或优良;(三)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公司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四)具有完整的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五)已签署工程

6、保修证书。第二十条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实行保修,并提供有关使用、保养、维护的说明。第四章返修和损害赔偿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在木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本办法所称的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日期起到以下规定的期限:(一)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为五年;(二)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二年;(三)建筑

7、物的供热及供冷为二个釆暖期及供冷期;(四)室外的上下水工程为一年;(五)其他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期限由我公司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第二十三条施工单位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工程负责维修的,其维修的经济责任由责任方承担;(一)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二)由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公司向设计单位索赔;(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

8、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四)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由使用单位负责;(五)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第二十四条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人身及缺陷工程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害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受害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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