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事实不明证明责任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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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事实不明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梅雪芳[案情]成某与刘某口头约定由成某为刘某运送水泥,2003年4丿J15H,刘某向成某出具欠水泥27吨共计价款4860元的欠据一张。2003年6JJ22R,成某的司机高某向刘某送水泥25吨,并向刘某出具“6丿J22FI拿水泥款4800元”的证明一张。成某持欠据向刘某追款未果,诉至法院。庭审屮,刘某以高某所写证明为据,主张已偿付成某4800元,尚欠60元。成某则反驳说6丿J22FI高某收到的4800元系当天的25吨水泥款。对此,刘某辩称是在支付当天货款的情况下,乂交给高某4800元用以偿述4丿J15FI的货款。经

2、刘某中请,证人高某出庭作证,证实该4800元系刘某支付的2003年6月22H当天的水泥款,其证言与成某的说法一致。[审理]广饶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司机代为收取水泥款的行为,属表见代理,其于2003年6月22日取走水泥款4800元、书写证明的行为,不同于以往交款不出具证明的交易习惯,应视为是对原欠货款的结算。原告成某及证人高某称该款系当天的货款,那么被告收到水泥也应向原告出具证明,但原告未提供被告收到水泥的证明,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高某所收款项为当日交易的货款。证人高某系原告的雇用司机,与原告及木案的处理结果均有利害关系,对其所作有利于原告

3、的证言、但无其他证据证实的部分,不予采信。判决被告刘某支付原告成某水泥款60元,驳回原告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成某不服,向东营市屮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合议庭评议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刘某是否履行了付款义务,即高某收到的4800元是刘某支付的以前的货款还是当天的货款。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当事人是否履行付款义务发生争议时,由负有付款义务的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从刘某提供的高某帖写的证明内容看,只能证明2003年6JJ22H高某收到刘某4800元货款这一事实,并不能证明刘某所

4、主张的高某在收到该4800元货款外还收到当天货款的事实。而且,刘某中请岀庭的证人高某证实该4800元是当天的货款,否认刘某所主张的支付当天货款后乂付4800元偿还以前欠款的事实。可见,针对成某所追索的4860元货款,刘某对于其已支付4800元、尚欠60元的抗辩主张,并无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仅依据刘某单方陈述“双方交款不出具证明的交易习惯”而推定该4800元是对原欠货款的结算是错误的。对于6月22FI刘某收到25吨水泥的事实,双方均认可,故原审判决要求原告提供被告收到水泥的证明并无意义。另一方面,虽然证人高某的证言与成某所主张的事实一

5、致,但因其系成某所雇用的司机,与成某及本案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故其证言的证明效力较低,在成某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与该证人证言相佐证的情况下,亦难以对成某所主张的该4800元是支付当天货款的事实予以认定。综合全案证据,既不能认定高某收到的4800元是刘某支付的以前的货款,也不能确定是当天的货款,本案的争议事实处于难以查清、真伪不明的状态。当案件的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时,应由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即刘某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原审判决却要求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高某所收到的4800元为当FI交易的货款,将该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错误地分配给原告承担。应依法撤销原

6、审判决,改判刘某向成某支付水泥款4860元。[评析]在民事诉讼领域里,存在着两种形式的裁判:要件事实真伪分明的裁判和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裁判。在当事人和法官用尽了法律所许可的发现真实的手段Z后,某一要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法官不能以事实不清为理由拒绝裁判,只能依据某一标准认可或否定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这就产生了证明责任的分配问题。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屮,当付款事实发生争议时,应将证明责任分配给何方当事人承担的一个典型案例。案情并不复杂,之所以会岀现上述两种截然不同的处理意见,关键在于司法实践屮法官对证明责任分配的不同理解。虽然最高法院《关

7、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屮对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作了明确的规定,但仍然有些法官对证明责任的认识似是而非,甚至将证明责任等同于提供证据的责任,导致不能止确分配证明责任。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实休利益,法官依据什么标准对证明责任进行分配,是判决由何方当事人承担败诉后果的关键所在。当争议事实真伪不明时,如果将本应由该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判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从而使裁判结果大相径庭,会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实体利益。现代证明责任理论认为,证明责任具有双重含义:一是提供证据责任,即当事人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为了避免承担败

8、诉的危险而向法院提供证拯的必要性;二是证明责任,即在口头辩论结束之后,当事人因主要事实没有得到证明,法院不认可发生以该事实为要件的法律效力而承担的诉讼上的不利。笫二种含义才是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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