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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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管理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的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工作,明确职责和权限,提高监督抽查工作的有效性,依据《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进…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和《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后处理工作(以下简称“后处理工作”),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按照扶优治劣的原则,后处理工作包插发布通报、监督整改、复查检验、行政处罚、责令召回、公告、列入不良记录、召开产品质量

2、分析会和举办不合格产品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省、市的后处理工作及外省、市本系统移交的后处理工作。国家、省对后处理工作另行规定的,从苴规定。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市级后处理工作,并受省局委托承担国家及省级后处理工作。市局组织的后处理工作采取由市局直接处理和委托处理两种方式。委托处理的,由市局开具后处理委托书(格式见附件一)下达后处理工作任务。第六条国家、省、市级后处理工作及外省、市移交的后处理工作委托各分局、直属局处理,具体工作由监督科承担。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配合有关工作。第三章工作措施第七条市局

3、负责发布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发布产品实物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在1513内没有提岀异议的,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第八条市局负责举办不合格产品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根据情况,分局、直属局可以将抽查结果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市局直接向区、县(市)政府通报。第九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行业普遍存在的潜在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市局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生产企业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对发现存在不

4、合理危险的,应立即组织风险评估,并釆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第十条各分局、直属局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第十一条国家、省级后处理的复查检验工作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市级后处理的复查检验工作市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承担。各分局、直属局对承担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出具后处理复查检验委托书(附件二)。第十二条对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一般不合格产品的企业下达责令改正(更正)通知书。第十三条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业收取检验费用。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

5、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晶生产企业支付。第十四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在规定期限内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所在地分局、直属局组织进行强制复查。拒不接受强制复查的按整改不合格处理。第十五条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分局、直属局进行查处。第十六条对于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不合格的生产企业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责令停产整顿,建立违法行为记录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取得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生产企业,建议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第四章企业责任第十七条凡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整改,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生产、销

6、售的除外(由分局、直属局核实并提供相关证明)。第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责任;(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7、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六)按时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产品企业负责人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复查检验。第十九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所在区、县(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其委托原检验单位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发布监督抽查通报Z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后处理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承办单位应将以下材料归档。(一)抽样通知书;(―)不合格检验报告;(三)后处理委托书;(四)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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