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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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事代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关于印发〈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经研究,制定本暂行办法。一、人事代理范围和条件(-)人事代理范围学校工作需要的适于人事代理的专业技术人员、辅导员等。(二)人事代理条件1.政治坚定,遵纪守法,道德品质优秀,身体健康;2.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3.具备学校相关岗位要求的条件,能胜任相关岗位工作;4.硕士研究生年龄应在30周岁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应在35周岁以下,特殊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5.高层次人才配偶、子女工作安排等特殊情形、特殊岗位,经学校研究可适当放宽。二、人事代理程序

2、(一)上报计划。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人事代理用人计划。(二)审核汇总。人事处审核汇总有关单位上报的用人计划。(三)制定方案。学校研究确定招聘岗位、人数、条件、程序、办法等相关事宜。(四)选聘人员。根据学校确定的选聘方案,人事处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招聘,确定初步人选。(五)学校研究。学校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六)签订合同。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七)备案。到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备案。三、人事代理人员待遇(一)工资待遇。人事代理人员工资按聘用合同书约定执行。(二)保险待遇。学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

3、险金的单位承担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部分。(一)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四年。聘用期满,聘用合同自然终止。聘期结束后,考核合格及以上且学校工作需要,可签订续聘合同。人事代理人员聘用期满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须填写《人事代理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申请表》,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办理解除聘用合同手续。(二)学校对人事代理人员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所在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岗位目标对聘用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考核等工作,学校进行相关指导和监督。(三)人事代理人员报考攻读学历、学位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人事代理人员全日制攻读学历学位的,

4、须解除聘用合同。博士研究生聘期满一年或硕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的,经考核优秀且符合学校工作需要,可按照招聘程序转入学校事业编制。(四)人事代理人员自费出国(境)留学、定居的,应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解除聘用合同。(五)人事代理人员须服从学校户籍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的依法管理。(六)办理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手续时,人事代理人员须办理离校手续,结清各种账物等。五、其他规定(一)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上级或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二)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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