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的[家人]历史论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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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的[家人]历史论文论文纪旳《阅微草堂笔记》记载了宏恩寺僧明心讲述的一个故事:上天竺有老僧,尝入冥,见狰狞鬼卒驱数千人在-•大公廨外,皆褫衣反缚。有官南面地,吏执簿唱名,一一选择精粗,揣量肥瘠,若屠肆之鬻羊豕。意人怪之。见一吏去官稍远,是ILI檀越,因合掌问讯:“是悉何人?”吏“诸天魔众,皆以人为粮。如來运大神力,摄伏魔王,皈依五戒。而部族繁伙,叛服不常,皆曰自无始以来,魔众食人,如人食谷;佛能断人食谷,我即不食人。如此哓哓,即彼魔王亦不能制。佛以孽海洪波,沉沦不返,无间地狱,已不能容,乃牒下阎罗,欲移此狱囚,充彼瞰噬;彼腹得果,可免荼毒生灵。十王共议:以民命所

2、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惟是种种冤愆,多非自作;冥司业镜,罪有攸归。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其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四人洲内,惟此四种恶业至多,是以清我泥犁,供其汤鼎……。[1]这个故事的荒诞性是显而易见的。纪旳在此故事之后即说道:“语颇荒诞,似出寓言”。然而,这个故事又有其真实性,其“以民命所关,无如守令,造福最易,造祸亦深。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云云,正是清代社会的客观现实。纪旳记此故事,乃神道设教,也

3、正是针对上述“四种人”的。本文要讨论的是上述“四种人”中的第四种人——“官之仆隶”。所谓“官之仆隶”,在清代正式的称谓叫做“长随”,俗称'家丁”或“家人”。“家人”云者,或以为是官之家属。这种按照今天的意义所作的字面理解,有一定的道理。因为这些人在当时的官员看来,不同于吏和役这些“公人”,而是他们家里的人。但是,这些官员的“家里人”,是“官Z仆隶”,不是官员的家属。官员的家属,是上文提到的第三种人,即所谓“官亲”。“仆隶”的意思很清楚,是仆人或者奴仆的意思。清代社会,大八人家使用奴仆是一种普遍现象。乡居和城居的地主,使用仆人耕地种田管理家事;读书士子去赶考,也使用

4、仆人照顾其生活。清朝的地方官使用仆人,与这两种情况同出一辄,但由于地方官与地主不同,所业不同,使用的仆人也就有所不同。清朝的地方官大多是“学而优则什”,原来一介书牛时所使用的一二仆人,做了官不妨沿用,但情况如果仅仅如此,也许就排不进上述四种人的行列。需要指出,清代所谓“家人”,一般就指“官之仆隶”。也就是说,“家人”是一个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它的内涵就是官员的仆人。正如纪旳所言,他们与吏役一样,虽“无官Z责”,但“有官Z权”。他们事实上成了地方行政运作中的有机组成要素。“官之仆隶”《偏途论》云:“'长随'二字,乃堂官之别名。一二品文官家人名曰'堂官又曰'内使一二品

5、武官家人名〔曰)’家将',又曰'内丁昔宋太祖雪夜访(赵)普,见有堂官一人跟随左右,恭敬至诚,故赐FT长随'。后为指挥之职。因此云'宰相家人七品官',山此而说。”⑵“长随”之名,是否起于宋太祖之赐,待考。明代有“长随”,但它既不是指挥之职,也不是官员的家人,而是宫中的宦官。赵翼《廿二史札记》云:“长随本中官之次等、受役于大珞者。”乂云:“今俗所谓'长随',则官场中雇用Z仆人,前明谓Z'参随《明史•宦官传》:高淮监税辽东,有参随杨永恩婪贿事发,几激军变;又税监陈奉在武昌肆毒,众欲杀奉,逃而免,J'j投具参随十六人于江。乂《何景明传》:太监廖銮镇关屮,横其,其参随遇三司

6、不卜•马,景明执而挞之。[3]清代的“长随”与明代矿监税使的“参随”确有相同之处,但其渊源不在于此。从“家丁”这一称谓,似可看到其宜接的渊源。所谓“家丁”,原指将帅的亲兵。明代屮后期,将帅镇边御寇,多用家丁。[4]此风清代承Z。从康熙年间限制地方官员多带家丁的情况看,清代初期官员蒂用家丁之风极盛。康熙二十五年(1686),御史刘子章条奏外官禁止多带家口。下部议。议准:“外任官员,除携带兄弟、妻子外,汉督抚带家人五十名,……汉督抚有管兵Z责,如有多带者,令其口行陈请。至旗员有边疆差遣Z事,非民官町比,督抚所带家口,不许过五百名”。⑸这是清代首次对官员携带家丁作出限制

7、。然而,即以五百名为最高限额,⑹督抚家丁的队伍已然庞大。与明代相比,清代官员带用家丁发牛了两个大的变化:一是普遍化。不仅肩负军政之职的封疆大吏如总督、巡抚者带用家丁,司、道、府、州、县等所谓“民官”也都带用家丁。在康熙二十五年的“议准”中,这些“民官”都有相应的家丁名额。其中“藩臬带家人四十名,道府带三十名,同知、通判、州县带二十名,州同、县丞以下官员带十名;……(旗员)司道以下等官所带家口,照汉官加一倍”。[7]二是行政化。将帅的家丁,在战乱之时,与将帅“协力并心”,乃至“少寇搏战”;而“承平ZIU:,将领皆雍容裘带,岂复招练壮勇而为家丁?即其所选用亲兵,亦多取

8、紹美便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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