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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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浅析作者: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院长刘鹏发布时间:2005-10-2715:39:25审判是法院工作的中心,管理则是法院工作实现“公正与效率“主题的根木途径。由于我国传统的法院管理体制行政化痕迹较浓、存在不少弊端,很人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法院工作的进一步发展。那么,如何完善法院管理体制,更好地调动法官的积极性,让法官参与决策、参与管理?司法政务管理乂如何为审判T作提供保障,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止与效率?木文拟结合传统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脾端,结合我院法院管理的实践,对法院管理体制改革作浅要分析,提出新型法院管理体制的

2、初步构想。供商榷。-、传统法院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第一,管理组织不符合司法特性。审判活动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屮心环节。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宪法确定的内容,其涵义不仅是法院对外独立审判,对内法官审判案件也应独立于其他法官和上司。正如马克忠所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现行的管理模式,没有体现出法官在法院中独特的中心地位,其管理组织仍然按照层级分权与集权的方式设置,难以保证法院工作有序进行。第二,管理职能交叉不清。由于实际运作屮未严格区分各类主体对审判事务和行政事务的管理权限,导致行政管理权与审判管理权合二为一,甚至审判管理

3、权被行政管理权所吸收,这既违背了管理的专业化要求,极易造成责任的虚化,又影响了审判质量和效率。第三,审判职能行政化。法官在审判工作中必须接受数级行政领导的管理和制约,案件审理实行“层层审批,领导把关”的等级裁判制度,使得法院管理成为行政权运作体系的翻版,严重违背了审判规律。法院独立审判的宪法地位仍难以落实,法官独立审判也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因而演化为法言不是服从法律,而是服从上级。第四,法官管理非职业化。法官被当作一般公务员对待,对法官的任用、考核和评比参照公务员进行,没有凸显其司法化和职业化的特性,行政职务的升迁成为法官

4、追求的最高冃标,造成法院管理与法官职业特点严重错位。同时,法官与书记员、司法警察及其他司法人员一样被统称为“法院干警”,其履行职务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没有突出法官和审判事务在法院管理中的中心地位。第五,管理手段和方式滞后。一是长期以来法院管理以领导者的经验为先,徳治为主,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约束,主观随意性大,法官的意见和智慧在法院管理屮没有得到很好的利用,管理手段岀现的“长官意识”,管理方式具有很强的滞后性、盲目性和被动性。二是法院的发展缺乏相应的总体目标和系统规划,决策机制和决策程序不够完善,始终没有形成一种制度化的长效

5、管理机制,特别是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官绩效考评、监督和晋升制度。二、创建新型法院管理模式的理论基础法院的任务是审理案件。法院的一切工作应当I韦I绕审判活动进行。但是审判工作的开展,需要司法行政工作的辅助和支持。由于现行管理体制屮的权力配置弊端,司法行政工作并非处于保障审判工作的从属地位,相反审判工作处处受制于司法行政工作。审判工作是法官行使审判权的工作,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才是真正的审判工作,而非司法行政人员实际上从事的主要是审判工作相关的辅助性工作和行政事务性工作。法官代表法院在个案裁判活动中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权力,离开

6、法官,审判活动则失去了主体,因此法院工作应当以一•线法官的审判活动为屮心。国际上,由法官兼任司法行政工作是通行的惯例,但是司法人员兼任法官(并不从事案件裁判工作)却不多见。由于我国法院将“审判职称”作为一种身份标志,因此从事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达到一定条件,通常是一律任命为审判员。身份和职权的交叉,使得司法审判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界限不清、职能混乱,日常管理活动的中心不明,主次不分。在法官员额制实施Z前,确立审判活动中法官为管理中心,是构建法院现代管理模式的主体要求。法院的工作主旨是审判,审判的主体是一线法官,法院的管

7、理则应以一线法官为本。法院的财富利资源是法官,法院的丁作和任务依靠法官开展和完成,法院的管理丁作则需一切围绕法官,由法官决策,服务于法官。这正是人本管理思想的精华。司法行政权是法院内部对法院的人、财、物进行管理,保障法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运转的一种管理权力。司法审判权是法院享有的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权力。在现行法院管理制度中,司法行政权曲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以及有关行政部门的领导享有并行使,司法审判权由每一名法官享有并行使。司法审判权对于每一名法官而言本是平等的,但由于现行管理体制的原因,享有司法行政权的领导

8、者多数也是法官,司法行政权的等级性造成了司法审判权的不平等性,司法行政权始终干预、制约甚至主导着司法审判权,直接导致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错位现象的发生。其实,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处于对立统一的矛盾体中。首先两种权力在性质上统属司法权;具次,司法审判权主导司法行政权,但乂依赖丁•司法行政权,司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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