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浅谈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

[精品]浅谈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

ID:43779902

大小:48.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10-14

[精品]浅谈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_第1页
[精品]浅谈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_第2页
[精品]浅谈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_第3页
[精品]浅谈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_第4页
[精品]浅谈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_第5页
资源描述:

《[精品]浅谈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摘要:暂缓起诉制度是一种附条件的暂时不起诉处分,其理论源泉是起诉便宜主义,不仅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都有此项制度设计,而冃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的“刑事诉讼法”也有此项制度规定。本文欲通过台澳暂缓起诉制度的介绍,对台澳暂缓起诉制度做出比较。关键词:暂缓起诉制度诉讼程序之暂吋中止缓起诉处分一、台澳地区暂缓起诉制度(-)台湾地区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么一、二、三详细规定了“缓起诉处分”制度,对缓起诉处分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考验期以及所附带的处分、效力及其救济机制都做出了明确规定。1.缓起诉处分的适用对象及适用条件台湾地区“刑事

2、诉讼法”规定,缓起诉处分适用于被告所犯罪行必须是除死刑、无期徒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的其他罪行,但是对于犯罪性质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在刑期方面,只要被告人满足不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就有被考虑适用缓起诉处分的可能性。因此,我国台湾地区缓起诉处分适用范围非常广泛,没有犯罪性质轻重的限制,没有罪名的限制。检察官在适用“缓起诉处分”时,除了需要考量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外,还需要把以下两个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其一是台湾“刑法”第57条规定的影响量刑的因素即量刑情节;其二是社会公共利益。第57条:“科刑时应审酌一切情状,尤应注意左列事项为科刑轻重之

3、标准:a)犯罪Z动机;b)犯罪Z目的;c)犯罪吋所受之刺激;d)犯罪之手段;e)犯人之生活状况;f)犯人之晶行;g)犯人之知识程度;h)犯人与被害人平日关系;i)犯罪所生之危险和损害;j)犯罪后之态度。”木条明确规定的法院在科处刑罚时所应考虑的量刑因素,也是检察官在适用“缓起诉处分”时所必须考虑的因素。此外,台湾检察官必须考虑的另外一个因素就是公共利益,即要求检察官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和最大多数人的普遍期1.缓起诉处分的考验期及附带处分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一,不仅规定了“缓起诉处分”的考验期限,而且明确规定了考验期的起算点。台湾“刑事诉讼法”规

4、定的缓起诉处分的考验期是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考验期的起算点自缓起诉处分确定之日起。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二规定:“检察官为缓起诉处分者,得命被告于一定期间内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项: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过书。三、向被害人支付相当数额之财产或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四、向公库或该管检察署指定之公益团体、地方自治团体支付一定之金额。五、向该管检察署指定之政府机关、政府机构、行政法人、社区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机构或团体提供四I•小吋以上二百四十小吋以下之义务劳务。六、完成戒瘾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其他适当之处遇措施。七、保护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预防再

5、犯所为之必要命令。检察官命被告遵守或履行前项第三款至第六款之事项,应得被告之同意;第三款、第四款并得为民事强制执行名义。第一项情形,应附记于缓起诉处分书内。第一项之期间,不得逾缓起诉期间。”②本条为被实施缓起诉处分者设置了所应当承担的附带处分的种类,出于第三项到第四项涉及到被实施缓起诉处分者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因此,检察官在对被告人采取这四种附带处分吋,必须征得被告人的同意,而不能单独决定对被告人采取这四种附带处分措施。2.缓起诉处分的效力首先,“缓起诉处分”具冇屮止诉讼时效的效力。第253条Z二规定:“追诉权Z时效,于缓起诉Z期间内,停止进行。”在缓起诉处分的

6、考验期(1年-3年)内,公权机关的追诉权处于停止行使阶段,诉讼时效处于中止状态,待特定情形出现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其次,“缓起诉处分”具有撤销羁押和发还扣押物的效力。第259条规定:“羁押Z被告受不起诉或缓起诉Z处分者,视为撤销羁押,检察官应将被告释放,并应即时通知法院。”一旦缓起诉处分决定做出,那么对于被羁押的被告人就必须予以释放,而不能再继续羁押,因此,缓起诉处分貝有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的效力。本条同时规定:“为不起诉或缓起诉Z处分者,扣押物应即发述。”缓起诉处分决李凯:《论台澳新缓起诉制度》,天府论坛,2007年12月。孙力、王振峰:《不起诉实务研究》,中国检

7、察出版社201()年第一版,第173页。定的做出,不仅意味着要释放被羁押的被告人,而且要将扣押的被告人在案财物予以发还。与此同时,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59条之一规定,检察官对于被告人个人所有的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预备或因犯罪所得Z物,可以单独声请法院宣告没收。最后,“缓起诉处分”具有禁止再诉的效力。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第260条规定,除了发现新事实、新证据和出现法定的再审情形Z外,一旦缓起诉期满缓起诉处分决定未经撤销,那么对于同一案件不得再起诉。这条规定类似于大陆法系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具有禁止再诉、再审的效力,当然存在例外情形。1.缓起诉处分的救济机制

8、(1)声请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