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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第六讲泄密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第六讲泄密责任有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党纪责任三种,失泄密后,情节较轻尚不够成刑事处分的,采取行政制裁。主要是教育、警告、记过、开除公职等。如果是情节严重,甚至于出卖国家秘密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我国刑法规定,可处以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给国家造成重大政治影响和经济损失的,还要从重处罚。一、法律责任《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2、,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
3、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第四十九条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五十条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
4、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第五十一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党纪责任中央保密委员会《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指出:“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者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38条规定:“党员丢失
5、秘密文件资料或者泄露党和国家秘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在保密工作方面不负责任,致使发生重大泄露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损失三、行政责任《贵州省保守国家祕密实施细则》规定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泄露绝密级国家祕密的,应给予什么处分?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泄露绝
6、密级国家秘密的,应给予记大过、降级、降职、开除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附: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2006年7月26H,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现将其中关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摘发,供参考。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3.泄露秘密级国
7、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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