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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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ChinaInstituteofIndustrialRelationsChinaInstituteofIndustrialRelations题目:浅议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系别:法学系专业:法学年级:2011级法学1班姓名:柴亚东学号:1190301107肉议抽象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一、抽象行政行为简述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主体制定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力的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不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二是具有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所制定

2、的规范性文件往往成为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行政机关可以依据同一规范性文件对多人作出多个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提起诉讼。抽象行政行为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不具有可诉性。实践证明,这样的规定会带来诸多消极后果:1、不利于人民法院充分行使司法监督权。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予处理是行政诉讼法所明确规定的。但是,当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是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时,对该决定、命令的合法审查就成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前提条件。一个错误的抽象行政行为,其

3、负面影响远远大于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违法性,则必然带来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当行政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起诉后,人民法院只能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但对抽象行政行为则无权处理,这就意味着该抽象行政行为还将继续有效存在,行政机关还可依据同一抽象行政行为对其他相对人作岀同样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使得行政诉讼只能应付个案,而不能消除错误行政行为的根源、治标而未治本,堵流而未堵源,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权不能充分发挥。2、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保护。在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中,人民法院无权用判决的形式否定抽象行政行为的效力,这势必助长行政机

4、关在作出抽象行政行为时恣意妄为的心态,因此,制定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管理文件成为近年来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普遍现象。3、不利于及时纠止违法错误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在有权机关撤销前可推定合法有效,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理”的受案原则,当行政相对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起诉或不愿起诉时,就使得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都产生效力,而行政诉讼特有的“纠错机制”则因相对人未起诉这一程序上的限制而得不到发挥,使错误的行政行为不能得到及时的纠正。虽然我们有人大的监督机制,有行政内部的监督机制,但在解决纠纷的时间上要缓慢得多。4、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和党风廉

5、政建设。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的目的,是“依法行政”的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它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必须照章办事,必须合法、合理。行政法的功能之一在于确认和保障行政权,止确合法的行政行为,只有求得司法确认才能最终被认为是有效的,而目前的行政诉讼法未规定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确认程序,实际上就使得抽象行政行为缺乏法律作后盾,当相对人拒不履行时,行政机关无权直接釆取强制措施,从而影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管理决定和命令的执行,不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我国现行体制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情况在我国,行政诉讼法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

6、在受案范围之外,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主要依赖于人大监督和行政机关自身监督两种方式。首先,从人大的监督来看,虽然宪法和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非常广泛的监督权,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但这些缺乏具体的监督程序和方式。例如在某个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问题的情形下,应由谁向人大提出并请求人大审查、人大依据何种程序对该规章进行审查等都不明确,因而导致这种监督有名无实,很难发挥作用。其次

7、,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也没有建立起来。法律规定,国务院有权撤销国务院各部、委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决定指示和命令,有权撤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规章、决定和命令;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权撤销下级政府与上级人民政府不一致的命令、指示和决定。但是,冃前行政机关的监督只有备案审查和法规清理两种监督方式,且规定得较为原则,并没有制度化,因而造成备案只备不查、法规只定不清的局面,使监督流于形式。此外,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某些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可能就是征得上级部门同意后制定的,其弊端更显而易见。最后,行政

8、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也对抽象行政行为实行一种间接监督,主要体现在: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如果发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与上一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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