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专题培训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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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法专题讲座张帆远航18999000116库尔勒市萨依巴格法律事务所律师中国心理卫生协会会员国家注册心理咨询师(二级)企业EAP高级执行师巴州云翔心理咨询师培训中心讲师不以结婚为目的的谈恋爱,都是耍流氓!——毛泽东语录一、什么是婚姻性欲说共同生活说契约说(一)婚姻是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的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二)婚姻必须具备的要件:(1)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2)婚姻必须是男女两性以夫妻身份,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3)婚姻必须是具有公示性的男女两性结合。你看街上来来往往的人群,每个都行色匆

2、匆,遇见了,淡漠的看上一眼,谁也看不穿别人身后的故事,谁也不知道别人的心里,是不是住着这么一个人。————《我等你到三十五岁》现在的日子,年青力壮,每天活蹦乱跳,迫不及待去见识新的人新的事物。死亡,仍是太遥远的事——《浮生六记》南康白起我国目前不认可同性婚姻(三)婚姻的种类(1)初婚与再婚(按结婚次数)(2)单婚与重婚(按结婚主体构成)(3)要式婚与事实婚(是否履行法定程序)(4)合法婚姻与违法婚姻(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二、什么是家庭(一)家庭的概念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生活单位。(二)两方面含义(1)家庭是

3、人们共同生活的单位A共同生活、共同消费。B家庭成员间有共同的财产关系C家庭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为什么?)(三)家庭职能(1)物质资料的生产职能(2)人口再生产职能(3)消费职能(4)教育职能(5)情感交流、扶助职能(四)婚姻与家庭的关系。前提-结果,家庭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范围不同一家三口如此生活,合适吗?三、婚姻制度的历史演变一、群婚制又叫集团婚姻制,是指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分为两个阶段:1、血缘群婚制2、亚血缘群婚制二、对偶婚制又称

4、对偶婚、偶婚制家庭。是群婚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中间环节。其特点是:以女子为中心,所生子女属于母亲。因男女双方分别属于自己的氏族,没有独立和固定的同居生活,也没有独立的家庭经济,因而夫妻关系不巩固,各自都有随时脱离或再结合的自由。三、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专题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忘记那个人,不如忘记自己,告诉自己,不是怕他忘记,而是怕他有一天重新把你想起。岁月带走的是记忆,但回忆会越来越清晰。真的有一天,他回过头来告诉你,他一直在惦记你,千万不要相信,因为,他已经不是原来的他,而你,也不再是过去的你。

5、——王晗语录一、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和特征概念:指公民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限制和干涉。特征: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人身权利。2.婚姻自由要受到法律约束。(二)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不受任何强制和干涉。2.离婚自由。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基于夫妻感情破裂,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有权提出解除夫妻关系的请求,受法律保护。(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实施的禁止性规定(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1.禁止包办婚姻。包办婚姻

6、是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违背婚姻自由原则,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不愿意结婚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的行为。形式:父母包办为子女直接选择对象。换亲、转亲、转房、订小亲或童养媳等。2.禁止买卖婚姻。买卖婚姻,指包括父母在内的第三者,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为彩礼、辛苦费、养育费为名索要高额聘金、聘礼。3、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指除包办、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阻挠、干涉他人行使婚姻自由权的行为表现形式:父母干涉子女结婚、子女干涉父母再婚、亲属干涉

7、寡妇再婚、干涉非近的同姓男女结婚及干涉他人离婚、复婚等。A、对第三者的处理。B、对婚姻关系的处理。凡第三人包办、买卖或婚姻当事人一方胁迫登记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被撤消的婚姻,自始无效。一年以上的婚姻关系,双方确没有建立起感情的,可准予离婚。C、财物处理。因包办买卖婚姻的第三者索取的财物,由人民法院依法收缴,上交国家。同居期间的财物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4、对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处理(2)禁止借婚姻索取

8、财物1.概念。是指婚姻当事人一方向对方索要一定的财物作为同意结婚条件的行为。2.对借婚姻索取财物行为的处理。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和必要性(一)概念: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二)我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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