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完善证人出庭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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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证人岀庭制度梁富林【内容摘要】:随着审判方式的不断深化,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重要。然而,证人出庭作证难一直是我国刑事审判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因此,正确认识证人出庭作出的意义,客观分析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努力探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变完善的措施,解决证人作证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证人证人出庭作证现状完善于证人保护制度拒绝证言权限宣誓、证人出庭作证的概念和意义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指经过宣誓之后在庭审过程屮对有关事实作证的人,既包括通常意义的证人,也包括当事人和鉴定人。在大陆法系国家,证人指陈述自己观察事实的人,不包括当事

2、人和鉴定人。我国关于证人的理解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理解基木一致,即证人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公安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证人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诉讼参与人,或者证人指知道案件有关情况,应当事人的询问和人民法院的传唤到庭作证的人。证人是诉讼活动中的重要参加者,他通过正确表达其感知以帮助法庭查明案件事实,证人出庭作证则为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证人出庭作证指案件开庭审理过程屮,知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空头言词的形式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各方当事人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一般而言,证

3、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保以正常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都明文规定证人出庭作证是公民对国家承担的一些法律义务。证人出作证是认真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司法原则的重要形式,是正确定罪量刑和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证人证言作为直接证据,在揭露案件事实查获犯罪分了,改变传统的庭审方式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第一,证人的出庭作证,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打击犯罪活动。证人能够向司法机关提供有关案情的真相,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构合,证人出庭接受双方的询问

4、质证,揭露案件事实,能够正确的认定事实,同时也有利于词法公正目标的实现。第二,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控辨双方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辨护人双方询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出庭作证能够弥补证人书面证言中,由于询问人的业务素质和记录人知识水平的差异,造成的证言笔录在某些细节上出现的错误。这样,即使证人表达不清的言语,也可以通过当庭审查、判断、核实,进而准确地理解。另外,证人出庭作证,还可以减少金钱利益等因素的干扰和诱惑,增加证人证言的

5、真实性。反Z,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就不能进行有效的控辨对抗,也就难中控辨的平衡和法律的执行。第三,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增强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证人出庭,可以减少执法过程中的偏差,避免暗箱操作,减少了作证、假证随意出证的可能性,可以有效的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止的实现。第四,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庭审方式的改革。证人出庭作证,使原来国家职权主义变成了控辩式的当事人主义,增大了控辩双方的举证责任,是庭审改革的重要内容。从某种程度上讲,证人不出庭作证,刑事诉讼法就不能正确贯彻执行,庭审方式的改革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

6、我国刑事诉讼法通过修改不断的完善,并且在庭审方式中也做出了重大改革,确立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这就要求控辩双方当庭作证通过控辩双方的法庭调查、辩论,当庭查清事实,确认百责。然而,在现实屮,证人出庭的现状不容乐观,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但是真止出庭作证的却达不到5%,就连在深圳这样公民素质较高的,法律意识相对较强的城市,其证人出庭率也只维持在2%-5%0于是,便出现了这种情况: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证人不出庭,书面证言在庭审中横行无忌,在诉讼活动中通知证人难,到案后说实话难,而通知上庭接受质证更

7、难。证人不出庭造成了证人庭前陈述的大量书证直接使用,控辩双方的质证难以展开,法官也难以通过证人出庭作证来直接审查证言的真,使法庭审判成为法官对控诉方卷字笔录和书面或口头审查,导致法庭审判流于形式,起不到预期的作用。三、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难的原因(一)刑诉法的立法规定不明确。我国刑诉法第4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对于作证是出庭向法院口头陈述口己所知道的情况,还是不出庭只是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提供证人证言,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说明证人履行后的义务既可以采取出庭作证当庭陈述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出庭作证,由公诉人或案件当事

8、人将其证言以笔录形式固定下来,在法庭上宣读的方式。(二)证人拒证的法律后果不明确。《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向司法机关如实提供证据义务。那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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