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的海洋环境保护【文献综述】

公众参与的海洋环境保护【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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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设计文献综述环境科学公众参与的海洋环境保护[摘要]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因此海洋环境的保护就尤为重要,而保护海洋不能单单只靠政府和制度,还得依靠公众的监督,以使海洋环境得到更好的保护。海洋环境保护得到更好的保护将极大地提高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促进人海协调发展。本文将从海洋环境保护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两方面来论述公众参与的重要性。[关键词]海洋环境;环境法律制度;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引言法律制度和公众参与都是海洋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部分,公众参与起到了环境执法过程中监督的作用。公众参与原则是环境保护原则的其中之一,是明确

2、广大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的权利并保障公众行使这种权利的基本原则。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而我国《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1国内外海洋环境现状海洋是全球最大的地理区域,而海洋环境是全球最大的环境区域,是全球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全球环境的变化都直接或间接的表现在海洋上,有的甚至是以海洋为主体而产生的。人类无序、无度、无偿、掠夺性的开发利用海洋使得海洋环境持续恶化,进而使海洋生态问题显现,并最终引发海洋灾害,

3、直接或间接的给人类造成严重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海洋环境污染就是人类活动破坏了海洋正常的物质、能量流动过程,使得原有的海洋生态、环境系统难以为继而遭到破坏的现象。1.1全球海洋环境问题从全球角度看,近20多年来,随着现代工农业迅猛发展和海洋开发活动的继续加剧,人类活动对近海生态环境系统进行了无情地冲击和加强,海洋环境退化和生态环境破坏正以惊人的速度在加快。世界资源研究所的一项最新研究显示,世界上51%的近海生态环境系统因环境污染和海水富营养化的影响而处于显著的退化危险之中。欧洲和亚洲是海岸线退化最严重的地区,分别为86%和

4、69%。1.2我国海洋环境污染现状我国海洋环境也正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严峻的挑战,特别是陆源问题尤其值得我们关注。我国陆源污染物占入海污染物总量的80%以上,其余则来自水产养殖、海上油气勘探开发与船舶航运、溢油事故以及海上倾废等[1]。我国是一个海洋大国,管辖着超过300万平方公里的海域,我国管辖的海域海洋资源丰富但由于沿海地区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环境保护又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因此近年海洋环境和生态遭到严重破坏,保护海洋环境迫在眉睫。针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加强法制建设,是重中之重的对策[2]。同时,我们必须加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

5、识,让他们也参与到其中来,以更好的监督相关部门执法。1.2.1浙江省所面临的海洋环境问题浙江省地处东海西海岸,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海洋大省。管辖海域的总面积比陆地总面积的2.5倍还多。近年来浙江海洋开发事业取得了蓬勃的发展,海洋经济也正成为浙江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不幸的是浙江海域的海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也日趋严重,主要体现在近岸海域海水严重富营养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渔业资源破坏严重、赤潮及其他污染事故频发。这就给浙江海洋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需要政府和民众的高度关注。2法律制度的建设2.1国际法建设20世

6、纪初国际社会就开始尝试通过立法来保护海洋环境,但由于种种原因均都没能成功,《防止海洋石油污染公约》国际上第一个防止海洋污染的公约,它的签订标志着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立法的开始,也是最早的保护海洋环境的国际合作的立法。该公约是一些航运国家在伦敦签订的,主要目的是防止石油泄漏,却从根本上忽视了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直到1962年的国际防止海上油污会议上对1954年公约进行修订时才“认识到防止海上油污需要广泛的国际合作,包括在经常停靠船舶的港口内配备供船舶处理废油的设备。”从而作出了“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应提请其成员以及

7、既非本组织成员又未参加本公约的联合国或专门机构的其他成员注意它们在国际努力达到这一目的提供的合作,并邀请他们参加本公约。”又在1958年缔结了四项有关海洋法的日内瓦公约,其中有的公约规定了海洋环境保护。国际社会开始重视海洋污染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的直接原因是由于1967年利比亚籍的“托利·堪庸”号油轮重大溢油事故的震撼。这个事件使《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件公约》于1969年器材并制定,该公约规定当船舶在公海上遭遇“重大和紧急的危险,有理由预料会导致重大有害情形”时,沿海国可以采取干预行动,但必须与受事故影响的其他国家,

8、特别是船旗国进行协商,比1954年的《防止海上油污公约》有了更加完整的规定。同年制定的还有《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其目的是保证因船舶逸出或排放油类而遭受损害的有关各国能得到充分的补偿。二十世纪70年代是国际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迅速发展的阶段。1971年制定的《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是对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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