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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行政执廉责任制示总丈本(城乡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OO六年六月-XX.-=-刖a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事项二、行政处罚事项三、行政确认事项第三部分行政执法主体一、行政执法主体二、确定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依据第四部分行政执法监督内部监督二、外部监督三、司法监督第五部分行政执法考评一、考评内容二、考评方式三、考评结果运用第六部分执法过错追究第七部分相关制度一、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公示及意见采信办法二、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听证办法三、城乡规划技术档案管理规定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基础性工作。建设部是全国最早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门,从20
2、01年起,先后在全国多个省市开展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工作。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发布后,建设部为进一步加大对全国建设系统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力度,在对部分省市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全面总结的基础上,决定分行业编印行政执法责任制模式文本。本文本即为受建设部委托,江苏省建设厅组织编印的城乡规划行业模式文本。本文本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行政执法任务,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保证行政执法责任“落实到领导、落实到执法单位、落实到执法人员”的基本要求,本着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够
3、健全,程序不够完善,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制度难以落实等问题的目的,认真梳理执法项目,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强化执法责任及其追究制度,以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要求在城乡规划行业得到落第一部分行政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大,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全国人大,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大,1999年10月1
4、日起施行);六、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71号,1995年1月25日起施行);七、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八、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全国人大,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1992年8月1日起施行);十一、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1993年"月1日起施行);十二、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5、;十三、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部令第36号,1994年9月1日起施行);十四、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十五、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3号,1995年7月1日起施行)十六、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55号,1996年9月22日起施行);十七、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6号2003年5月1日起施行);十八、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2001年3月1日起施行);十九、城市紫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二十、城
6、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十一、城市黄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4号,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二十二、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2002年“月1日起施行);二十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8号,2001年“月20日起施行);二十四、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4号,1995年7月1日起施行);二十五、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二十六、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行政执法项目一、行政许可事项(
7、9项)(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2)建设部《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3)建设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独立开发的地下交通、商业、仓储、能源、通讯、管线、人防工程等设施,应持有关批准文件、技术资料,依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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