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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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常见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百问认真对待企业的法律风险王幽深企业经营过程中,时时刻刻面临并承担着各式各样的风险。而企业所承担的一切风险最终都会表现为法律风险,而一切风险的最终化解同样也依赖于法律风险的化解。法律风险是各种风险中最严厉的一种风险。当企业或企业家因经营决策或者对商业机会的判断失误,致使企业无法生存、投资者财产尽失时,从道德层面上讲,企业或者其决策者,只要没有伤害他人或不违背基本伦理道德,即使决策失败,财产尽失,但其仍可能会被社会大众所理解,并可能会换得同情;而如果是企业法律风险,往往不被理解,

2、即使获得了理解与同情,也解决不了实质性的问题,因为即使企业家财产皆失,但企业或企业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却并不当然免除。企业即使破产倒闭,经营者的责任往往也不能豁免。古语道“居安思危,思则有备,有备无患「而现实中,法律风险依然是企业与企业家在企业的正常市场经营中,最容易被忽略的风险之一,因为企业家最关注企业的利润,最关注给投资者的回报,总以为法律责任离自己很远!很远!即使涉法,亦总喜欢借助“法律之外”逃脱责任。殊不知,其实法律责任就在自己身边。“法律之外”的力量有时的确能管一时,但绝对管不了一世!如果靠“法

3、律之外”的力量解决不了,最后还得回归到法律的路径中。企业的普通商业风险往往是系统性风险,既不可避免,亦不能控制。而法律风险只要能认真对待,既可避免,亦可控制,所需要的是企业或企业家的重视。因此,法律风险对企业家来讲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对风险的无知和无畏。法律责任很严厉!其他责任再大,也仅仅是财产责任,一般不会伤及企业家的生命,而法律责任既可能使其财产尽失,也可能身陷囹圄,甚至还有可能性命不保。现实中企业家因承担法律责任身陷囹圄的案例数不胜数,而被剥夺生命的亦不在少数。所以说,企业与企业家应当认真对待企业的

4、法律风险!是为序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提示与防范一、甲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会议召开的通知时间、通知方式以及到会股东人数等,与公司法的规定不一致,是以公司章程约定为准还是以公司法规定为准?答:公司法关于股东会议召开通知、股东会议表决权的行使、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与表决程序、执行董事的职权、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与表决程序等方面,规定的是“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这些问题上,公司可以通过制定或修改章程改变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当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不一致时,应当以公司章程的约定为

5、准。二、李某掌握某些特殊的技能,张某则是一家公司的老板,有一定资金。二人经商议,由张某出资金,李某出劳务,拟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他们想知道哪些财产可以作为有限公司的出资?如果不能以劳务出资,他们该怎么办?答: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也就是说,李某不可以以劳务出资与他人合资设立

6、有限公司。建议他们成立合伙组织,合伙组织中合伙人是可以以劳务进行岀资的。三、A公司设立时,某甲以自己的一辆轿车作价50万元出资,但一直没有将车辆过户给公司,而是擅自又将车辆转让了给了他人,转让款也没有交给公司。某甲的行为应该如何看待?某甲可能会承担哪些民事法律责任?答:某甲的行为属于虚假出资。依法应当承担以下几个方面的民事责任:(1)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2)对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某甲应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或依据与其他股东的约定,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3)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但承担责任的

7、范围应以其虚假出资的数额为限。四、某公司成立于2003年,股东为甲和乙、丙三人,甲、乙二人参与公司管理,丙不参与管理。公司成立后,业绩不错,年年都有盈利,几年来,甲乙每年都以公司需要发展为由,共同把持股东会,每次股东会开会时他们总是表决不进行分红,丙都投反对票,但因为自己所持股份较少,反对亦不起作用,于是丙想向法院起诉,要求退出公司,他的请求法院会支持吗?答:分配股利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8、,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丙可以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公司提出要求公司回购自己股权的请求,请求不被满足时应及时向法院起诉。丙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该能得到支持。五、某公司董事会有5人组成,但其中一名董事一年前出国后与公司失去联系,一直没有音信,公司也一直无法对董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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