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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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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王镇规范权力运行制度一、现行权力运行制度1.大病救助制度12.再生育审批制度43.农村低保救助制度io4.村民宅基地审批制度135.非医学需要的中期以上终止妊娠手术审批制度166.施行恢复生育手术审批制度207.流动人口管理审批制度248.农村合作医疗办理审批制度279.农村合作医疗报账审批制度二、相关配套制度1•关王镇人民政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公开制度302.关王镇人民政府规范权力运行决策公开制度323•关王镇人民政府网上公开运行责任制度344.关王镇人民政府规范权力运行工作绩效考核办法365.关王镇人民政府机关内部公开制度396.关王镇人民政府规范权力运行定
2、期检查制度417.关王镇人民政府内部检查监督制度44&关王镇人民政府规范行政权力运行责任追究制度46大病救助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关王镇民政办责任人:侯光华、何德红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安仁县关于办理大病救助的实施方案》三、审批(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应予以批准:1・患病住院的五保户;2•患病个人当年住院自负医疗费超过5000元的一般居民。3•患病个人当年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的低保户。4•安全、交通等事故,人为伤害事故不列救助范围。四、救助标准按照分类救助。1,五保户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负部分全部救助。2,其他类型按自负医疗费的百分之
3、二十予以救助,救助对象每年累计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0元,最低不少于500元。五、所需材料农村低保救助者应向我部门提交下列五项纸介质材料:1.书面申请书2.身份证原件3.户口本复印件4.诊断书5.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6.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六、办理程序1.申请人向户口所在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属五保户特困对象的须提供证件复印件,当年患病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诊断书、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医疗住院补偿结算单,必要的医疗病史资料原始件,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2.乡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申请人材料
4、进行审核,并入户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中填写救助;然后报县民政局审批;3•县民政局每季度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批。六、审批时限我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七、监督检查执行《关王镇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八、责任追究执行《关王镇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大病项目审批流程图大病救助项目审批流程图再生育审批制度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关王镇计划生育办公室责任人:侯光华、刘彦华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2、《省计生条例》第二十条。三、审批(办理)条件1、夫妻
5、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①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③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①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②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2、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第(1)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①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②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③
6、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④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⑤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⑥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省人民政府就第(2)条第①项的实施作出的具体规定。3、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第(2)条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3年
7、内,适用第(2)条规定。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第(2)条规定。4、自治州、自治县和民族乡除适用第(1)条、第(2)条规定外,夫妻均系少数民族,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夫妻均系农村居民,双方或者一方是少数民族的,可以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四、所需材料1.再生育审批表;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免冠近照各2张。除上述材料之外,初审机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
8、申请事项无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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