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2018年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记分标准(中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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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邵阳市2018年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评审记分标准(中小学教师)(试行)为认真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评审工作,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50号)和《关于做好2018年度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18〕29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中小学教师工作实际,遵循评审工作的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原则,我市中小学教师系列高级教师职称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

2、式进行。实地考核以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家长满意度测评、面试答辩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实地考核由各县(市、区)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负责组织实施。其考核结果(最终分数)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汇总上报市教育局。—41—集中评审主要从参评教师提供的思想政治综合表现、教育(管理)能力及实绩、教学能力及实绩、教研能力及实绩、示范引领作用及实绩以及其他加分项目等六个方面的材料进行评分。具体记分标准及评分要求如下:一、思想政治综合表现(20分)(一)师德师

3、风综合表现(8分)评分依据:主要审定参评对象任现职以来有关师德师风表现方面的获奖证书、近五年内的年度考核表、任现职以来受处分的处分决定和反映其现实表现情况材料等。记分标准:1.任现职以来,获得师德师风(思想政治)类表彰奖励(如师德标兵、师德楷模、师德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的市级及以上、县级、乡镇级、校级的分别记8分、7分、6分、5分;没有获得表彰奖励但实地考核“职业道德”满意度在90分以上的记4分。此项不超过8分。2.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尚在处分期内的,实行“一票否决”。(二)年度考核(5分)

4、评分依据:主要审定参评对象近五年内的年度考核表。记分标准:近五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记3分,每获得一个优秀加记1分。近五年内有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年度考核表上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评资格。此项累计不超过5分。(三)学习态度(7分)评分依据:—41—主要审定参评对象近五年内的继续教育证明原件、读书笔记及有关奖励证书。记分标准:1.近五年参加人社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的记3分;2.近五年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达到规定学分的记3分;3.近五年参与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组织的继续教

5、育培训获得优秀学员的,每次记0.5分。此项累计不超过1分。以上三项合计不超过7分。二、教育(管理)能力及实绩(20分)(一)教育(管理)能力(12分)评分依据:审定参评对象任现职以来有关教育管理方面的材料,如述职报告、计划总结等佐证材料。记分标准:1.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中坚持立德树人,积极渗透德育教育,育人效果好,记6分;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每年记0.6分;3.任现职以来担任学校中层干部(学校团队辅导员、农村教学点负责人)及以上职务每年记0.5分;4.任现职以来担任学校教研组长、年级教

6、学管理人员等职务每年记0.4分;—41—5.任现职以来担任学校社团指导教师(教练)、副班主任每年记0.3分;以上五项同一年度任不同职务的不能叠加,不同年度可累加,合计不超过12分。(二)教育(管理)实绩(8分)评分依据:审定参评对象任现职以来有关教育(管理)实绩材料、表彰奖励证书或其它佐证材料。记分标准:1.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县级、乡镇级、校级优秀班主任(十佳班主任等)的每次分别记4分、3分、2分、0.2分;2.任现职以来被评为省级及以上、市级、县级、乡镇级、校级先进个人、先

7、进工作者(或三八红旗手、巾帼英雄、百岗明星等)的每次分别记4分,2分、1.5分、1分、0.2分;3.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或学校管理工作)所带的班级(或所管理的单位、部门)被评为市级及以上、县级、乡镇级、校级先进班级(集体)的每次分别记2分、1.5分、1分、0.2分;4.任现职以来辅导学生在非任教学科的竞赛活动中获得优秀指导(辅导)教师奖励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每次分别记1分、0.6分、0.4分、0.2分。此项累计不超过2分。以上1、2、3项中的奖励同一级别每年限1次,四项合计不超过8分。

8、—41—三、教学能力及实绩(35分)(一)教学能力(30分)1.信息技术能力(3分)评分依据:审定参评对象提供的证书(或经审核的复印件)。记分标准:任现职以来经信息技术能力提升工程培训合格记1分;在湖南省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发展测评中获得优秀、良好、合格的分别记2分、1.5分、1分;2.教学常规(7分)评分依据:审定参评对象提交的任现职近五年以来一个学年的完整原始教案(幼儿园教师提交的《班级幼儿成长档案》)、教学计划总结、课表、奖励证书等佐证材料。记分标准:(1)任现职以来在县级及以上、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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