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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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发展经历了先秦时期、秦汉时期、魏晋南北朝时期、隋唐五代时期、宋元时期及明清时期。本文主要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结构及其其影响的优缺点来阐述与剖析,,从中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找出其千年不衰的原因,对其批判的吸收与借鉴。(一)我国古代的监察机制1、我国古代监察机制的演变春秋战国,设御史一职,兼著纠察功用,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到秦朝时,。正式出现完善的监察制度,中央设御史大夫,监察百官,执掌群臣奏章,其下设御

2、史中丞,辅助皇帝执行弹劾之权;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监察郡内。汉代时,古代监察制度系统建立,中央设御史府,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长吏。到魏晋南北朝时,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地方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到隋朝时,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司隶台,专掌州县监察,并建谒者台,持节察授。唐朝时,中央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

3、区。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宋朝时,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到元代时,中央设御史台;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即提刑按察司。明朝时,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到清朝时,中央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2、我国古代监察机制的特点中国古代监

4、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在传统中国的政治制度系统中,要有效执行政治权力,就必须具有一定的政治地位或享有较高的政治权力来监督政治权力的执行者,为了保证监察机关工作的有效性,赋予监

5、察官员位高权重的监察地位,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又一显著特点。这样一个特点使古代监察处于极为有利的位置,使监察的运作可以不必依附于行政,有效发挥了对于行政的监察。如秦代设立的全国最高监察长官御史大夫一职,初为副丞相、银印青绶,汉初仍然沿用。到了汉成帝时,御史大夫上升为宰相,为三公之一,金印紫绶,史称“典正法度,以职相参,总领百官,上下相监临”(注:《汉书补注》卷83《薛宝传·朱博传》。),御史大夫名为三公之一,可是实际地位高于丞相和太尉。汉代皇帝在发布诏令时,须经御史大夫下发丞相,凡有重大案件处置,往

6、往由御史大夫负责,丞相无权过问。此外,汉代的监察御史,在监察地方郡县或诸国时权力极大,六百石的州部刺史可以毫无顾忌举劾二千石郡国守相。此外,汉代的司隶校尉直属皇帝,巡行天下郡国通行无阻。中国的监察制度还可以分为对皇帝的监察和对官吏们的监察。而又因为朝代的更迭,各朝各代的监察制度都有所区别。根本性的原因是:监察机构没有超然的独立性,监察的御史们作为百官中的一员,天然受到百官之首的丞相的管辖,没有像现代民主的三权分立,行政、司法、检察平级。检察机构对丞相负责,受到丞相的指挥,只能慑服于宰相,检察便出现了

7、巨大的漏洞。东汉以后的御史们做为受儒家思想支配的士大夫,纵然有文死谏,仗义直言留清名的念头,但是当他们在皇权统治的体制下面,想要拉住皇权而不可得。皇帝作为他们的主君,即使他们提出的是正确的建议,只要皇帝不受理,则毫无办法,如果惹恼了皇帝轻则革职重则抄家问斩,这样的监察渠道真正有效的意义就不多了。监察机构的御史们也是由本质上与他们同殿为臣的人是相同的,同要遵守官场的隐秘规则互相庇护,而且作为御史官位低下,俸禄菲薄,要维护他作为官僚的日常开销是远远不够的,当他手中持有该权之时,很难以身作则,如果有那个人

8、敢冲破这张官官相互的大网,则必要受的群起而攻之。对地方官员的监督,按照原则上,还有他们的上官可以监管他们的作为,以汉制为例,一郡太守可以监管治下的县官,这就类似于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如果治下的官员出现违法行为也要治他们管束不力之罪,影响他们仕途的升迁,这样的监察就起不了多大作用。(一)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影响对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职能、作用及其优缺点作分析,一方面学习和分析它具有"鉴古明今"的作用,另一方面要认识到它毕竟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皇权至上和"人治"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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