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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3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简答题1及答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1、简述教育与法律的关系:法律有纽织和调控教育发展方而的作用,表现在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在管理文化教育方而的职权和职责,保证了各种国家机关在组织和调控教育方面的职能的实现,使教育事业真正做到有序发展。2、国外教育立法经历了哪几个阶段:(一)零星立法阶段。教育法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二)专门対普及义务教育进行立法的阶段。(三)广泛进行教育立法的阶段。(四)教育的综合法治阶段。3、什么是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有何特点?答:所谓义务教冇,其最直接的意义就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一定年龄范围的儿童实施一定年限和一定程度的强迫教冇。涉及义务教冇立法主
2、要有三个特点:即强制性、免费性和世俗性。普及义务教育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依法釆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制法律规定应受教育者履行上学的义务,否则就耍追究法律责任。普及教冇的免费性是指国家为了推行义务教育而采取的免收学杂费的措施。义务教育是否免费是评及教育的一•个关键问题。义务教育的世俗性是指用法律的手段保证教育与宗教的分离以及国家对学校教育的干预和控制o在建立一个现代化的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系,它是以一套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为核心,包括相应的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在内的法律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以宪法为基础,以行政法为主体,民事法律相配合,必要时以刑法
3、为打击手段,并以其他法律手段为保障,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调控机制。如上述的健全的教冇法制应当具备如卜-儿个基木特征:(1)有完善的法律保证贯彻国家对于教育的基本方针、原则,明确教育的地位和作川,规定教育的根本任务,使得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H标、学制、各级各类学校的规格及其基本的管理制度规范化,为教育行政管理提供明确的依据和口标。(2)有完善的法制保障公民的受教冇权利和全而发展的权利,使Z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他人的侵犯。在公民受教冇权利受到损害吋,有相应、有效的法律措施予以救济。(3)有完善的法制保证学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改善教学条
4、件,保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4)有完善的立法制度和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在内的比较完善的教育法规体系,保证教育工作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不同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协调发展,真止发挥其调节作用。(5)有明确的法律责任规定,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的保护教育爭业的健康发展,追究并处理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6)有完善的法律监督体制,对教育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严格有4、在我国,健全的教育法制的体系是什么?该教育法制的基本特征如何?答:F9当前我国正效的监督,同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7)有与现代法治社会相适应的法律文化
5、,维护教育法所体现的价值原则,革除人治时弊,力求观念和思维方式的更新和改变,使得现代社会的教育观念、法律观念融人人们的行为之中,形成实施教育法的良好文化氛用。5、为什么说我国的教育立法面临着巨大挑战?答: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教育立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持续、深入发展的教育体制改革面前,又血临看巨大的挑战。从法律的角度看,改革就是IH的利益关系的扫一破,新的利益关系的建立。在教育体制改革过程中,教育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正在发牛深刻的变化:一些IH的社会关系消失了,一些新的社会关系产生了,还有一些社会关系虽然存在,但其性质
6、发生了变化。以政府和学校这对棊木的社会关系为例,在计划体制下,它是一种以命令与服从为基木内容的隶属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然而口八「年代以来,中国教育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局面,一种教育管理和办学的新形式正在出现,从而带来了教育领域内社会关系的分化和改革。这种变化表现在政府与学校的关系调整上,其基本问题是如何形成一个既利于政府进行统筹管理,又有利于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学校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这样一种管理关系。这意味着政府必须转变职能,政府与学校的原佇的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必须发生性质的变化。上述这种变化正导致传统的政府与学校
7、这两个主体之间关系,在改革的过程中逐步演变成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个主体乙间的关系。教育领域中举办者、办学者和管理者的角色分化深刻地触及了政府与教学的传统关系模式,对现行的政府功能构成了新的挑战,各方主体的地位及其权责尚不明确,教育体制改革屮的利益分配和新的权力体制的建构尚不确定。这些都需要新的法律体制进行规范和确定。rh于上述所说的情况町知,我国当前的教育法制建设可以说仍然和当落后。建立健全的教育法制体系仍然是我国教育立法的首要任务。6、简要叙述教育法的特点。答:教育法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具有行政法所其有的性质,它的特点表现
8、在形式上和内容上两个方而。(1)教冇形式上的特点①教冇法制尚不存在统一的法典。教育法在形式上是由分散于宪法、法律和法规等为数众多的法律文件屮的规范组成的,没有综合的、统一的法典,没有一以贯Z的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者一般性的规定。②教育法极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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