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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阳光政务”工作材料晋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一、政执法制度(1)(一)执法事项(1)(二)行政处罚程序(69)(三)行政复议程序(75)(四)行政赔偿程序(77)(五)行政执法程序(80)二、行政审批项目规范细化(85)三、行政执法榔管理制度(88)四、行政审批内部管理制度(102)行政执法制度法定行政机关:晋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执法事项(一)、行政处罚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九《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种类:依法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2、。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药品零售);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
3、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3、生产
4、、销售劣药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药品零售);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
5、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4、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处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零售许可证;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
6、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第七十六条“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及生产、销售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劣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
7、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处罚幅度内从重处罚:①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②生产、销售以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③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④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⑤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①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5、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处
8、罚种类: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药品零售许可证;10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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