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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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主体二、行政处罚(106项)三、其他执法职权(7项)四、行政收费(1项)五、质量监督依据汇总苏州高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行政执法主体受委托执法组织法律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第六条“执法机关认为确有必要,需要委托其他机关或组织行使执法权的,执法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与被委托机关或组织办理委托手续。”3、《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实施意见》一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性质和基本条件“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受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代表政府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强制性监督管理,并对委托部门负责。”4、《苏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认定的独立法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接受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依法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行政处罚(共107项)[11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止

3、施工、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施工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

4、可处以罚款:(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止,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2]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

5、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法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3]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

6、投标法》第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2]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处罚种类:警告、

7、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木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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