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二林高级工商职业学校教务章则

国立二林高级工商职业学校教务章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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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務章則目錄教務法令、通則職業學校法3高級中學法7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11教學組法規國立二林工商教務會議規程14國立二林工商課程發展委員會組織要點15國立二林工商各科教學研究會組職章程19國立二林工商巡堂要點21國立二林工商教學創造思考觀摩實施辦法27國立二林工商眾志同舟競賽辦法28國立二林工商實習教師輔導計畫書29國立二林工商作業抽查辦法31國立二林工商作業抽查繳交單32國立二林工商增廣補救教學計畫33國立二林工商教師監考須知及學生考試規則39國立二林工商課業輔導計畫實施要點40國立二林工商國語文競

2、賽要點41國立二林工商國語文(作文)競賽實施要點42國立二林工商英語能力競賽實施要點43國立二林工商英語作文比賽實施要點44註冊組法規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45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49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53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學生學業成績考查補充規定57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綜合高中成績考查辦法補充規定62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轉校轉科學生抵免學分實施要點66國立二林工商學分抵免實施要點申請表67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轉科實施辦法68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校內外各種清寒優秀獎學金申請辦法69國立二林高級工

3、商職業學校學生工讀實施計畫70國立二林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繁星計劃72註冊組各類申請表件80設備組法規國立二林工商教學設備場所使用及管理辦法82國立二林工商實驗室安全守則84國立二林工商緊急應變流程85國立二林工商學生借用設備流程86國立二林工商教師借用設備標準作業流程87國立二林工商借用教師教學消耗品領用標準作業流程88國立二林工商借用實驗室標準作業流程89國立二林工商階梯視聽及多媒體教室使用及管理規則90國立二林工商物理實驗室安全守則91國立二林工商化學實驗室安全守則92國立二林工商地科教室守則93國立二林工商史地教室守則94國立二

4、林工商音樂教室使用規則95職業學校法(民國97年01月02日修正)第1條職業學校,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第2條職業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並按其類別稱某職業學校,必要時得併設二類;二類併設時,商業類及家事類、海事及水產類、醫事及護理類、藝術及戲劇類得視為一類。前項每類各設若干科,科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但申請設立尚未訂定課程標準或綱要之新科,應先層轉教育部核准後設立。職業學校依前項規定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設實用技能

5、學程,其課程得分年段修習。第3條職業學校之設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第4條職業學校學生入學資格,須具有國民中學畢業或同等學力者,其同等學力之標準,由教育部定之。職業學校應以多元方式辦理招生;其多元入學招生方式、實施區域、範圍、方法、招生對象、辦理時間、組織分工、名額比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職業學校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性質特殊之類科,有增減修業年限之必要者,得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報請教育部核定之。職業學校應考查學生學業成績,學生學業成績優異者,得縮短其修業年限半年至一年;未在修業期限修滿應修學分者,得延長其修業年限

6、二年。學生成績考查項目、方式、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4-1條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參加國際性學科或術科競賽成績優良學生、運動成績優良學生、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及外國學生進入職業學校就讀,不受前條招生名額、方式之限制;其名額、方式、資格、辦理時程、錄取標準及其他有關考生權利義務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5條職業學校得設夜間部,以招收在職人員為主;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6條職業學校由直轄市設立。但應地方實際需要,得由縣(市)設立,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教育部審察實際情形,得設立國立職業

7、學校。第7條職業學校之設立、變更或停辦,由直轄市設立者,應由直轄市政府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由縣(市)設立者,應由縣(市)政府核准,報請教育部備查;私人設立者,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辦理。第8條職業學校之教學科目,以實用為主,並應加強通識、實習及實驗;其課程標準、設備標準及實習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為建立職業學校基礎,國民中學之職業科目及技藝訓練,應參照前項規定辦理。職業學校教科用書,由教育部或其委任之機關審定;其申請審定者之資格、申請程序、費額、審查範圍、審查程序、審定執照之發給與廢止、印製規格、成書修訂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

8、之。前項教科用書,必要時,得由教育部編定之。第8-1條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各項實驗範圍、申請方式與程序、審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第9條職業學校應配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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