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险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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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保险案例分析新旧《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业务的不同规定【案情介绍】原《保险法》(1995年颁布)对再保险有如下规定: 第一百零一条 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保险业务的百分之二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    第一百零二条 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    第一百零三条 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2002年10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中对再保险的内容作了一点修改:原第一

2、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内容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案例分析】原先针对非寿险业务的20%法定成数分保已经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没有硬性比例规定,对保险人更加宽松的再保险要求。在原保险法开始实施的1996年,中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外资再保险公司进入,此时整个中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一个由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再保部转变而来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它是国家建立的再保险公司,受到国家的扶持,垄断国内的法定再保险市场。我们从另两条未作修改的法规中也能看出对国家再保险公司的优待。3,为什么需要这样做

3、呢?因为建立和发展国家再保险公司是发展中国家直接干预再保险活动最积极最有效的措施,能减少对国外再保险的依赖,扩大国内保险市场,减少外汇流出,避免过多地向国外分保,保护国内保险人和保单持有人免受国外再保险人破产的冲击,避免竞争引起的浪费和危害。4,2002年,在中国加入世贸的大背景下修订的新《保险法》却取消了法定成数分保,作为世贸的成员之一,中国必须逐渐向国外再保险公司敞开大门,给予他们同等的国民待遇,此时,于1999年新组建的中国再保险公司已经取代了原来的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它曾受到法律保护的垄断因为入世而不存在Employ

4、ers再保险公司的困境【案情介绍】 Employers再保险公司是通用电气旗下的一家再保险公司。随着世界经济持续不景气以及“9·11”事件对保险业的冲击,Employers再保险逐渐陷入亏损。2002年10月,通用电气预计,Employers再保险公司2002年将亏损3.5亿美元至4亿美元,由于该公司的持续亏损,通用电气拟将其剥离并出售。然而外界买方迟迟不敢出手,主要基于对该公司两个方面的担忧:一是赔偿准备金的充足程度;二是作为一家再保险公司,Employers公司本身参加再保险的问题。近年来,大型再保险公司不得不增加赔偿准

5、备金,其中就包括Employers再保险公司。增加准备金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诉讼案不断增加,给保险业原本十分巨大的风险又增加了负担。另外一个原因来自“9.11”。“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财产和意外险保险商停止了长达10年的价格战,这场价格战将很多保险业务的保费推低至不合适宜的水平。吸取了因保单价格过低而造成损失的教训,很多保险公司已经计入和提高赔偿准备金相关的支出。今年第二季度,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计入了一笔3.5亿美元的税后支出来补充其赔偿准备金。担忧的另一方面是再保险的问题。除了向其他一些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

6、务之外,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自己也一直购买保险,过去几年,它所购买的保险越来越多。这么做的目的是进行一种财务的再保险,可以稳定每年的收益并分散风险。这两方面的原因都要求买方投入大量的资金,但对于在“9.11”后遭受重创的同业保险公司来说,这项投资需要谨慎考虑。【案例分析】Employers再保险公司这个案例有助于我们从两个方面认识再保险公司的实质。 首先,从业务角度讲,案例反映出了再保险与原保险的密切关系,再保险以原保险为基础,为原保险人分散风险责任。“9.11”恐怖袭击事件造成的巨额赔偿不仅给各大保险公司造成重创,

7、也让接受了这些原保险公司分出业务的employers再保险公司损失惨重,因为再保险公司要根据合同约定分担部分赔偿。但设想,如果没有再保险公司的存在,损失率的波动幅度将更加巨大。换句话说,这也体现了再保险公司业务的基本职能:分散原保险人的风险责任,积聚资金,应付巨灾风险,稳定原保险人的经营。而从防范风险、提取准备金方面来看,再保险公司接受分保业务后,有权向分出人收取再保险费,同时,再保险公司也应遵循保险业的经营原则---从分保费中提取赔偿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偿准备金等。这样,才能更好的防范巨灾风险,稳定经营。正

8、如employers所需要的那样。 案例中还提到准备金的增加是由于诉讼费的增加,我们可以从再保险合同的共命运条款来理解这一现象。由于原保险人对分出业务的熟悉程度远远高于再保险人,所以该条款约定再保险人将有关法律诉讼或仲裁等事宜授权原保险人单独处理,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由双方按协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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