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民法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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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分论主讲:刘云生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06-09第一章 物权总论一、概念与特征(一)物权概念江平教授: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缺陷:1、忽略了物权法定性;2、未体现物权之排他性;3、未明确区分物权法所调整之“物”与其他民事权利之区别。)H省农行与S省民政厅之赠与合同纠纷。李开国教授:物权是对特定之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二)物权性质与地位1、物权的性质学界通说:人--物/人--人/积极方面表现为人对物之支配关系,消极方面表现为物权人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是民法所调整的就特定之物享

2、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霍布斯:一切交换并非发生于物物之间,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交换。(二)物权性质与地位(续)2、物权的地位:物权是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1)物权之占有与流转关系是民法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与归宿。)财产分配三大模式及其历史演进:掠夺-先占-交换(2)物权是债权发生的前提与基础。没有物权的处分行为,不可能产生债权;而债权创设的目的,即是为了取得物权。)有权处分与无权处分均产生债权。(3)继承权是被继承人、遗赠人对自有财产的处分行为。)继承权之性质:身份性权利产生财产性权利。身份消灭导致后者消灭。(三)物

3、权特征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权利性质。绝对权/对世权-相对权/对人权2、客体。物/物、行为、智力产品、权利、精神利益物权之“物”特质:特定物/独立物/一般为有体物讨论)权利可否成为物权之客体?(有价证券质押))人身可否成为物权客体?)尸体是“物”?3、内容。支配权/请求权4、权利设定。独占性、排他性、单一性:同一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债权。二、物权法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1、概念。物权之类型、内容、取得、变更均由法律直接规定,任何人不得任意创设、改变。)权利抵押问题。(未来不动产用益物权、农村土地使用权

4、抵押)2、内容。类型、内容、取得、变更3、价值基点。排他性、独占性的直接反映。4、物权法定与意思自治。(1)可自由选择法定物权类型(抵押、典、当、质)(2)可选择新的物权种类。(权利抵押,经营权抵押,按揭)(3)物权法并不限制以债的形式调整财产占有关系。(预告登记)(4)法律并不禁止任意创设不予禁止的债权,不符合物权法定原则之行为虽不产生物权效力,但可产生债权效力。(佃权、流质、不动产买卖未予登记)(二)一物一权原则(自学)(三)公示公信原则1、公示原则:物权之存在与变动应当具备法定形式,即动产之交付与占有,或不动产之登记与登记记载,否则

5、,不产生对抗力。)“同时履行抗辩权”)人保-物保2、公信原则:物权公示所具有的社会公信力。法律据此推定动产占有人对其所占有的动产享有物权;推定不动产物权归属于名义登记人所有。)习惯法婚宴、吃中3、公示错误及其法律效果善意第三人利益保护。(动产之善意取得-不动产变更登记)登记机关赔偿义务。(四)区分原则(1)1、内涵债权行为(缔约)+物权行为(交付/登记)=交易法律行为(1)债权行为之成立、有效并不以标的物之交付或登记为条件,亦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法律后果。依法成立之债权行为仅于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2)物权行为之成立必须以物权合

6、意辅之以动产之交付与不动产之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发生物权变动之法律后果,亦不产生对抗力。)物权合意推定:明示与默示(3)交易行为中,以物权合意为内容,以交付或登记为形式之法律行为,既是物权处分行为,亦是债之履行行为。如相对方未按照合同实施物权行为,则构成合同之不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私益赠与合同。(四)区分原则(2)2、立法例比较研究(1)登记生效主义)民通意见128:“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的,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

7、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缺陷:1、破坏了不动产交易公示公信之唯一性(占有?登记?)、权威性、稳定性;2、赠与关系是否成立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之意思自治,而非法律之“认定”;3、立法漏洞导致规避法律行为获得合法性依据。(2)登记对抗主义(3)登记之程序法意义(四)区分原则(3)3、价值抉择(1)法理价值:国家管控与私法自治;明确区分物权、债权之界限及其作用。(2)司法实务价值:公平合理裁判无权处分、一物多卖等案件。(3)培育私法自治理念,促进商品经济流通。三、物

8、权效力之物上请求权效力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或排他性而产生的特殊法律效力。(一)物上请求权:物权人对物之支配遭受他人妨碍而出现缺陷时为回复其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而产生的请求权1、内涵(1)返还原物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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