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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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犯罪。(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1、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章的犯罪在国外被称为公共危险罪,是说本章的犯罪行为都具有公共危险性质,体现了行为针对的对象所具有的“公众性”与“社会性”,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的人”本案中何为“不特定”???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栗

2、东伟殴打客车司机一案:1996年5月8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栗东伟酒后从平顶山市薛庄村乘坐平顶山至洛阳的中型客车伺机行窃,行驶途中,栗对一熟睡女乘客行窃时,被驾驶员王彬发现。王采用提高车速的方法提醒乘客,使被告人栗东伟盗窃未逞。栗恼羞成怒,遂赶至车前,照驾驶员王彬头部猛踢一脚,致使行驶中的汽车方向失控,颠覆于夏店村附近路旁沟内,造成乘坐该车的20名乘客中4人轻伤、5人轻微伤,汽车损坏,损失价值2.5万元的后果。在本案中,被告人栗东伟向被害人驾驶员王彬头部猛踢一脚,其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特定的,但是,由于王彬处于驾驶员的

3、位置,其身体受伤的同时,导致中型客车失控,而客车失控,究竟危及车上哪位乘客、危及多少乘客等,都是不特定的,因此,犯罪人的伤害行为就不再是简单地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是因为危及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乘坐该车的20名乘客中4人轻伤、5人轻微伤,汽车损坏,损失价值2.5万元的特定的危害后果。“不特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最关键的因素,并不是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否特定,而在于犯罪行为一旦实施,其可能影响的对象是行为人难以控制的、不特定的。即使行为人犯罪行为指向的对

4、象是特定的,但在危害特定的犯罪对象时,犯罪行为还可能影响其他不特定的对象,这也应当认为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不特定”案例二:行为人向闹市区扔炸弹公式:特定

5、不特定(行为指向对象)——不特定(行为影响对象)——特定(危害结果)何为“多数”???按照我国刑法学界的惯例,可以将多数与少数的区分标准界定为三人,三人以上(包括三人)为多数人,三人以下为少数人。本章客体的反思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124条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

6、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果某种行为使得多数人不能看电视、打电话,会使公共生活陷入混乱。所以客体可以扩大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及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类犯罪大都是以作为方式实施的,其中有的犯罪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但有的罪也可以由不作为方式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的行为(实害犯),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却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的行为(危险犯)。3、主体:多为一般主体,亦有特殊主体

7、的存在。如从事特定业务或者具有特定的人员,单位等。另外,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亦有过失的情况存在。具体而言,有只能由故意构成的犯罪,也有只能由过失构成的犯罪,如交通肇事罪。(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根据刑法分则第二章及《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本章共29个条文,计有47个罪名,可以分为以下五类:1、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破坏公共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3、实施恐怖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4、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及危

8、险物质管理的犯罪。5、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放火罪(一)概念指故意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构成特征1、客体:公共安全。多体现为公私财物,但不限于。《刑法修正案(三)》删除了具体对象的规定。原文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2、客观方面:实施放火的行为。既可以由作为的方式实施,亦可以由不作为的方式实施(须负有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的义务为前提)。3、主体:

9、一般主体,《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本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三)放火罪的认定1、罪与非罪焚烧自己的财产?2、本罪的既遂点火说、独立燃烧说、烧毁说我国采“独立燃烧说”。即放火行为导致对象物在离开媒介物质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构成本罪的既遂。2、本罪与失火罪的界限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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