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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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全面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一、引言随着《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若干意见》相继出台,关于如何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受到空前重视。那么,究竞什么是司法能力呢?笔者认为,司法能力是指司法机关完成各口使命的能力。对法院而言,就是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能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其本质就是要制定一套符合审判活动内在规律的运作机制,使法院能公正、高效、协调地开展审判工作,法院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二、司法能力与执政能力的关系要想捉高司法能力,首先必须弄清司法能力与执政能力的关系,只冇将两者的关系摆正了,才能探求司法能力的内在规律,才能找出

2、影响司法能力提高的各种因素,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各种措施增强司法能力。在三权分立的国家,司法能力与执政能力是平行的关系,是国家能力之下的两种并列的能力,两者相互制衡,各自用不同的方式,履行着不同的职能;在一党执政的国家,司法能力被认为是执政能力的一个组成部分,两者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司法能力从属于执政能力,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执政能力建设。在中国,司法能力被定位为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和实施,是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的建设,必须与党执政能力建设的路线、方针、政策、总体FI标相适应,司法能力建设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三、

3、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重耍性(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方面。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的各个方面、各个领域,需要全党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人民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司法能力的强与弱,与党的执政能力的提高和执政基础的稳固息息相关。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木方略的过程屮,司法手段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是最基木的执政方式。通过司法手段处理社会事务,是党提高依法执政能力的重要方式。因此,只有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才能进一步得到加强。(二)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建设民主法制社会的

4、客观需要。所有社会矛盾的解决终局于人民法院的裁判,,是民主法制社会的基木特征,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在一个法院职能弱化,要靠高度集权的行政命令来调控的国家,从木质上讲算不上真止的法制国家,强化法院职能,是建设民主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而当所冇社会矛盾的解决真正规范到终局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时,人民法院面临着十分繁重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要保证人民法院能够公正、高效、I办调地行使审判权,就必须加强司法能力建设。(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在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积累了不少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逐步显现出來,我国已进入各类矛盾的易发多发期。人

5、民法院作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重要机关,只有加强司法能力,才能恰当地解决这些问题,消除这些矛盾,保障社会全而和谐发展。(四)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在司法领域保持和体现党的先进性的迫切需要。党的先进性应当体现在各个方面。在司法领域來说,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增强司法能力,捉高司法水平,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使人民群众通过司法途径体验和感受党的先进性。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公正、高效、协调地开展审判工作,在司法领域就很难体现出党的先进性。(五)法院及法官口身存在的种种问题,迫使人民法院必须加强词法能力建设。现存着种种问题:一是司法权力地方化,法院充当了地方保护主义的工具,国家的司

6、法统一而临着严峻的挑战;。二是个别法院工作效率低下,特别是执行不力等因素,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一些法官素质不高,贪赃枉法、索贿受贿、违法违纪。上述种种情形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法院在人民郡众心目中的形象,这些问题如不得到及时解决,久而久之,人民群众将对法院彻底丧失信心,一些原始、野蛮、无序的解决矛盾的方式乂将重新被人们所尊崇。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保持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院的信心,已是迫在眉睫、刻不容缓的大事。四、影响司法能力增强的原因分析就目而而言,至少有以下因素制约和影响着司法能力建设,一是司法体制上的原因,导致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得不到全

7、面落实;二是法院管理方面的原因,管理制度与司法活动内在的客观规律不相适应;三是法官索质方面的原因,部分法官的索质不适应现代审判工作。具休如下:(一)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得不到全面落实。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一个宪法原则。然而,人民法院的生存和发展过分依赖于地方,在很多情况下,其审判活动必须屈从于地方利益,很难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1、地方行政长官掌握着法院的人事大权。虽然法官的产生与任命由地方权力机关选举、任命,但在待遇、职级、晋升、奖惩、调动等方面均以行政管理模式进行。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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