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电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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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备电厂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动火作业定义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路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天然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三条本制度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第五条木制度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第三章动火作业分类

2、第六条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级。第七条特殊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路、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路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第八条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第九条二级动火作业: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的动火作业。2、凡生产装路或系统全部停车,装路经清洗、路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公司安全(防火)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第四章动火作业

3、许可证的管理第十条许可证格式《动火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2)o第^一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1、特殊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部室)厂(部)长及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部室)安全主管审查签字,报厂(部)长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权限的分厂、部室)下属工段段长审查签字,安全主管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4、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特殊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管理

4、权限的分厂、部室)值班领导或安全主管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5、《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审批人、动火人和动火点所在工段操作岗位(班长)各持一份存查;一级和特殊动火《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点所在工段段长、动火人和安全环保部各持一份存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第十二条《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1、《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口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2、办理好《动火作业许可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

5、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3、《动火作业许可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4、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5、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6、《动火作业许可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第五章动火安全要求第十二条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1、凡是在易燃易爆装路、管道、储罐、嘗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彳亍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2、动火分析的取

6、样地点要有代表性。3、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30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复工作前30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第十四条动火分析合格判定1、如使用煤气检测仪、氧气检测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o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气体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o3、动火分析合

7、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2、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3、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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