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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2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江都示范文本)》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旺角公馆业主临时公约第一章总则一、为加强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安全、公共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扬州市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管理规约(以下简称本规约)。二、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或在物业交付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三、本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
2、违反本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四、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旺角公馆物业类型:住宅、商业坐落位置:江都区浦江东路399号建筑物总面积:30379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江国用(2009)第7930号五、本物业区域成立业主大会行使业主关于物业管理事项的共同决定权。六、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约,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配合物业服务机构的物业服务活动,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
3、规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七、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的约定,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八、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部分物业管理用房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比例配给,属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无偿使用。第三章物业使用和维修九、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市容环境管理的相关规定。不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观
4、和用途;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不擅自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选择性条款]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有碍观瞻的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十、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损坏绿地、园林、小品和其它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共用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投放,避免遗撒。十一、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不在物业共用部位或违反规定在专有部分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不得利用物
5、业从事危害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遵守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十二、业主饲养宠物,应当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实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十三、机动车在本物业区域内行驶应避让行人,严禁鸣喇叭;车辆出入应按规定出示相应证件或登记;。机动车应在规划的车位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擅自在车位上安装设施;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本物业区域业主共有的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选择性条款]留出适当数量
6、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十四、业主应及时对专有部分以内的有可能影响相邻业主权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发现属公共维修责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时,应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十五、对异产毗连的物业进行维修,各相关业主应积极协助、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业主应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入专有部分以内进行维修,如因该维修而造成物业损坏的,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十六、人为原因造成物业
7、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十七、物业的装饰装修:(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同时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从事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二)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同时装修垃圾必须袋装化,不擅自占用共有部分和公共场所。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避免施工过程中对相邻业主或使用人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一12:00、下午2:00—一18:00,其它时间不得施工
8、,以免噪音扰民。(三)因装饰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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