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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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原则(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对于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无论原因如何,承包方都负有维修的义务,但是对于质量责任的承担,应当查明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由责任方承担质量责任即维修费用。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长城公司对涉案工程质量是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长城公司辩称造成地下室质量原因是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材料所致,但其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也不相符。一审法院委托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第二监督检测站对涉案房屋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了检测鉴定。长城公司辩称地下室质量问题系鸿维公司提供的建筑

2、材料所致,与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长城公司称双方就工程修复与费用承担问题已达成协议,因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认定。判决长城公司承担地下室修复损失338717元。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o)

3、163・com)o一、案件来源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04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皖民四终字第00132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2008年6月16日,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就鸿维公司开发的鸿威?东方丽景二期II区高层住宅(63#、65#、66#、69#)土建及安装工程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就有关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等作了约定,承包范围内合同包干总价为2388万元。2008年8月8日双方就有关上

4、述合同未约定事项签订了《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II区高层主体建安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合同履行过程中,鸿维公司与长城公司因工程施工管理及质量等问题产生纠纷。2009年6月29日,鸿维公司以长城公司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和施工管理过程中,项目地下室和主体施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拒绝按照监理的指令予以整改、修复,同时屡屡出现违反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相关约定的行为等为由,向长城公司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写明:1、立即解除贵司与我司签订的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II区高层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及一切相关协议。2、请

5、于收到本通知之后立即撤走贵司安排在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II区高层住宅工地的所有工作人员。3、请贵司尽快派人按《补充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约定与我司办理解除合同的相关手续。长城公司于2009年7月1日收函后,于2009年7月2日向鸿维公司回函,回函写明:“贵公司应尽速与我公司结清所有实际发生的工程款,在此前提下,我公司愿意解除双方签订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II区高层住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否则,我公司将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如因贵公司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将由贵公司自行承担。2009年7月3日凌晨五时许,鸿维公司召集人员强行进驻长城公司施工工地,

6、将长城公司门卫值班人员清出工地外,同时开来重型铲车拦在工地大门口,长城公司随即报警并向市建管部门汇报了工地情况。在有关部门的协调下,事态得到控制,但鸿维公司继续锁住工地大门。次日,鸿维公司就鸿威?东方丽景项目二期II区高层號工现场内存放的机械设备现状以及63#、65#、66#、69#四幢高层的外立面工程形象向黄山市恒平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事经该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协调未果。长城公司遂于2009年8月以要求排除妨碍为由诉讼至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长城公司诉讼请求为:要求鸿维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打开被封锁的大门、撤离封锁大门人员;恢复原状,将工地继续交由长城公司管

7、理及进行财产清理。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已就有关工地内的施工设备等情况,请公证机关于2009年10月30日召集双方进行了照片记录公证。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时,长城公司、鸿维公司均表示,鉴于目前情况,合同再继续履行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该院作出(2009)屯民一初字第803号民事判决,驳回长城公司的诉讼请求。长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0年4月14日作出(2010)黄中法民一终字第00089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鸿维公司申请对长城公司承建的63#65#66#三幢房屋的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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