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事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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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瓦斯超限事故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瓦斯管理,落实瓦斯治理责任,遏制瓦斯超限,预防瓦斯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一、瓦斯超限统计标准1、矿井任何地点的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限值即为瓦斯超限。2、以下情况引起的瓦斯超限,由各矿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在计划实施2小时前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备案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1)矿井反风演习;(2)主要通风机性能测试;(3)有计划调整盘区以上通风系统;(4)掘进工作面有计划停电、停风;(5)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风。3、因口然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4、因本企业上级电源供电系统发生

2、故障造成停电、停风引起瓦斯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次数统计。5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显示为瓦斯超限但经现场落实瓦斯并未超限的不作为瓦斯超限进行统计。6同•原因造成的多个地点瓦斯超限认定为一次瓦斯超限。二、瓦斯超限事故的分级1、一般事故:瓦斯浓度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2、较人事故:瓦斯浓度达到3%〜5%。3、重大事故:瓦斯浓度大于5%或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煤与瓦斯突岀的判定标准执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规范》5.1和5.2条款)三、瓦斯超限事故的追查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矿井组织追査分析。凡发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事故由安全副矿长(安全负

3、责人)组织追查分析,矿总工程师必须参加,因机电、生产等原因造成的瓦斯超限事故,分管矿长必须参加;凡发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事故由矿长(主要负责人)组织追查分析,安全副矿长(安全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矿领导必须参加。2、发生较大或重大瓦斯超限及集团公司认为性质严重有必要追杳的瓦斯超限事故,由集团公司安监局牵头,通风处、生产处、机电处、资源环境局等相关业务处室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追查分析。3、一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按照国办发(2011)26号文件耍求执行。四、瓦斯超限事故的责任追究1、一般瓦斯超限事故由各煤矿

4、生产、建设单位建立制度,矿安检部门按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必须问责到业务科室及超限头面的队长、跟班副队长、当班班长、瓦检工、防突员、安检工等。2、高瓦斯矿井发生较大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瓦斯矿井发生一般及其以上瓦斯超限的,当月内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瓦斯超限的,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矿长、资源整合主体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基本建设矿井的负责人)在次日集团公司早调度会上作检查,并在集团公司召开的安全讲评会议上剖析瓦斯超限事故的原因、教训,并汇报采取的措施。3、因供电系统无计划停电、停风造成的瓦斯超限,非本矿原因的不追究本矿责任;否则追究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的责任。4、瓦斯超限

5、事故的奖惩:(1)年度内高瓦斯矿井发生一次较大瓦斯超限事故、瓦斯矿井发生一次一般瓦斯超限事故对矿领导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各罚款3000元,罚款以现金形式交集团公司财务中心。(2)年度内高瓦斯矿井发生两次及其以上较人瓦斯超限事故、瓦斯矿井发生一次较人瓦斯超限事故,对矿领导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各罚款5000元,罚款以现金形式交集团公司财务中心。(3)年度内每发生一次重大瓦斯超限事故,矿领导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年薪下浮5%,此项工作由安监局负责提供责任人名单,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执行。(4)年度内发生两次及其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给予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警告处分。

6、(5)年度内发生三次及其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给予矿长警告处分,给予安全副矿长记大过处分,免去矿总工程师职务。(6)高瓦斯矿井季度内无瓦斯超限事故的,矿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按人均1.5万元奖励,年度内无瓦斯超限事故的,另奖励矿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人均4万元,瓦斯矿井半年内无瓦斯超限事故的,矿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按人均1万元奖励,年度内无瓦斯超限事故的,另奖励矿班子成员及通风副总工程师人均3万元。对高瓦斯、突出矿井半年、年度及瓦斯矿井年度的集体奖励执行集团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奖励只对9个直属生产矿井(古书院矿、凤凰山矿、王台铺矿、长平公司、成庄矿、寺

7、河矿、赵庄矿、寺河二号井、赵庄二号井),其它子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奖励额自定,奖金自筹。奖励不纳入年薪或正常薪酬。(1)集团公司瓦斯超限事故责任追究到现生产矿井、资源整合矿井和基本建设矿井,各矿井和子公司应按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瓦斯超限事故管理规定,并上报集团公司通风处备案;太原煤气化公司单独制定本公司的瓦斯超限事故管理制度,报晋煤集团备案。各资源整合矿井所属矿井的罚款由资源整合主体处罚,安监局、通风处要进行监督考核。(2)子公司对所属矿井的奖罚标准、条件、人员范围不得高于集团公司规定的标准。矿井在基本建设期间(或生产矿井停产期间)只进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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