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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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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矫正工作体制调研报告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这既明确了我国司法体制的重点,又指明了法制建设的方向。现就多年工作实践,谈谈社区矫正立法谈谈思考及建议。社区矫正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是整合社会力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基层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要的基础工程。加快社区矫正立法是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刑事政策,不断改革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罚执行制度的需求。为此
2、,我们有如下思考和建议:一、关于社区矫正工作体制的问题在社区矫正立法中,应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问题。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应明确为司法行政机关。之所以要明确司法行政机关的执行主体地位主要理由主要有:一是这是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内容。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本质上都属于刑罚执行活动,应当由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作为执行机关,代表国家执行刑罚,以维护刑罚执行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从刑罚权合理配置的角度看,应该由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侨正的执行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程序
3、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自己的特定职责和使命,根据分权和制衡的原理,三机关都不适宜承担刑罚执行职能。赋予司法行政部门非监禁刑罚执行的职能,有利于形成侦查、检察、审判和执行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工作体制。三是试点经验表明,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社区侨正的模式及形成的基本制度是可行的。以我们南京市为例,2003年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从无到有,从试点到全面推开,已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已达1.3万人,在实践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经验,形成了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组织实施、负责执行,人民
4、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司法行政系统的监狱、劳教、法律援助、安置帮教相互支持、密切合作,民政、人保等部门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基本建立了相互联系、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新型刑罚执行体系,逐步健全、完善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和帮困扶助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丁作机制和措施,实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实践证明,现行的社区矫正模式及形成的基本制度是可行的、有效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改造,有利于人权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社区矫正立
5、法应将实践探索形成的基本制度,特别是司法行政机关的社区矫正执行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下来,保障这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二、关于社区矫正工作执行机构和队伍目前社区矫正试点「I•的管理体制存在很人的缺陷,需要从多方面加以改革和完善。主要表现为:(1)忽视了社区矫正的刑事执法性质。目前试点屮具体负责的执行街道、乡镇司法所不是国家的刑事执法机关,其人员也缺乏刑事执法方面的专业知识。(2)社区矫正是一个专业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任务本来已经十分繁重,再赋予其社区矫正的任务,不但令其无法承当,且
6、势必影响其专业化管理的程度。(3)司法所的现状难以胜任这一任务。目前基层司法所存在着管理体制不顺、基础设施薄弱、工作力量不足以及队伍素质相对较低的种种问题,不足以承担社区矫正这一垂要任务。产生以上弊病的主要原因是确定试点的管理体制时缺乏深入调研和充分论证,在社区矫正的试点中不敢打破现有法律框架大胆借鉴和创新,实事求是地制定出一套全新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制度。基于以上认识,我们的构想是在省、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内部增设社区矫正执行局。理由是社区矫正是一项执法活动,专业性比较强,随
7、着社区矫正范围扩大,越来越多的服刑人员将进入社区,出现问题也会越来越多。因此,省、市区(县)的社区矫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的直接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根据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充实力量,并可统一进行工作效果的评估和奖惩。因此,社区矫止工作者宜采取由省、直辖市社区矫正机关直接派出的形式。但是社区矫正工作的根基是在社区,离不开社区的支持和协调,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应该积极与社区的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沟通,最大限度地利用社区的资源做好对服刑人员的监管和改造。这种模式的设立,也不致于影响街镇司
8、法所正常工作的运作。三、社区矫正工作执法队伍的身份及职责的问题从社区矫正工作的定义上看,设立社区矫正警察十分必要且势在必行。社区矫正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应配备专门的刑事执法人员,设立社区矫正警察的意义十分重大,且十分必要:一是有利丁增强非监禁刑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有利于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三是有利于强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和成效,增强社会各界及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四是有利于增强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社区矫正人民警察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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