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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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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绵阳市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绵建局罚[2009]建019号被处罚人: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敏(总经理)被处罚人:绵阳久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武成(总经理)被处罚人:李军赵远辉(安全员)经查: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经开区板桥七社承建的“晶南湖11、12号”商楼工程于2009年3月19日下午14时40分施工中发生高空坠落事故。(项目经理:刘德荣,证书编号:川建安B(2004)0201904),主要原因:现场管理人员未认真履行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和监督指导的职责未发现工人在吊篮作业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作业时无专人组织、管理、监督,
2、作业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和安全操作规程,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不落实,未按操作规程,将安全带挂扣挂设在专用保险“U”型挂环上,而挂扣在保险锁保险手扳柄上,泥工班抹灰工:魏明(性别:男,年龄:34岁,籍贯:三台县高堰乡人)在12号楼北侧17楼7轴-8轴交D轴之间天井处,进行过梁板抹灰施工在跨出吊篮攀越过梁时发生坠落造成魏明重伤,在120急救车送绵阳市中心医院于2009年3月19日10时死亡的安全事故。该工程监理单位绵阳久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工程师:刘刚,监理员:彭前武、林斌)在发现施工企业多处违反部颁安全生产强制标准规范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下,
3、书面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但飾工单位整改未合格仍然继续施工,未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该工程专职注册安全员:李军(上岗证号:川建安C(2004)0200001)赵远辉(上岗证号:川建安C(2007)0200155),在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监督中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未对违章操作进行有效制止,且在行政主管机关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安全隐患登记表》后仍未执行落实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一)项,第二十八条二款,第十四条一、二款,第二十三条二款;《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4、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二)项,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三)项,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一、给予绵阳市安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立即整改,有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停止该项目经理:刘德荣,安全员:李军、赵远辉执业六个月;三、给予绵阳久信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十日内)。限刘德荣、李军、赵远辉等三人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分别将项目经理证和安全员上岗证交至绵阳市建设局。你公司若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建设厅或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
5、法院提起诉讼。若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二OO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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