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合同法之承诺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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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  21,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25,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26,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27,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8,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2、以外,为新要约。  29,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0,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31,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

3、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32,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3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1,承诺的构成要件  主体:受要约人  方式:原则上以通知方式(依习惯也可为行为)  期间:要约确定的期间(未确定的,对话方式下当场作出,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  内容:与要约一致(变更八大条款为实质性变更  2,承诺迟到,迟延  ——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承认为例外  —

4、—迟延:原则上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承认为例外  3,承诺撤回  ——已发出但未生效的承诺  ——早于承诺或同时到达  ——承诺无撤消  4,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  生效: 通知采到达主义,行为做出时合同生效  承诺生效——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时间:以签定确认书为准  招标:决标为承诺,签定书面合同时成立  拍卖:拍定为承诺,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合同成立地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  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  子法条  合同法  2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

5、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24,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27,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34,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文形

6、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35,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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