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浅谈证券市场监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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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合我国证券监管体制浅谈证券市场监管问题(一)证券市场监管概述所谓证券市场监管,就是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通过立法手段、经济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参与证券市场各类活动的各类经济主体的行为进行全方位的调节、监督和引导。证券市场监管的对彖包括对整个证券行业,即包括股票、债券等各类有价证券的发行、交易及投资等行为的监管。具体来说,包括对各种证券发行的规模与结构、对证券交易活动、对证券屮介机构的设立与运行、对证券交易机构的组成及其活动、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对证券投资行为以及其他与证券市场令关的组织及行为

2、进行管理、控制和协调。通过对这些方面的监管以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投资权益;保障证券帀场的合法交易活动,督促证券交易机构依法经营,禁II:违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止常秩序;根据整个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运川多种方式调控证券市场的发行及交易规模,引导投资方向,保障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发挥证券市场配置资源的机制作川,促进社会经济的繁荣与稳定。(二)证券监管模式的选择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可以划分为集中型监管、自律型监管和中间型监管三种模式。(1)、集中型统一监管模式,又称美国模式,是指由政府下屈的部门

3、或由宜接隶屈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市场进行集屮统一监管,而各种自律性组织只是起协助作川。其代表国家为美国和口本。这种监管模式能够公平、公正、高效、严格的发挥监管作丿IJ,并能协调证券市场,防止出现过度投机的混乱局面。但是也会出现监管者可能脱离实际、对意外行为反应较慢的问题。(2)自律型监管模式,又称英国模式,通常没有制定直接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而是通过一些间接的法规来制约证券市场的活动,这种模式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而是仅仅依靠证券市场的参与者进行自我管理。以英国、意大利、荷兰为代表。

4、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市场的创新和竞争意识,有利于市场活跃,比较切合实际,所定规则具有灵活性,效率高,能迅速做出反应。但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够,由于没有立法作为后盾,监管手段较为软弱,较难形成市场的全面协调发展。(3)、屮间型监管模式,强调集中立法监管又强调自律监管,即一种集中型监管和自律型监管模式互相结合、互相渗透的产物,也称分级监管型监管模式。以徳国、泰国为代表。这种模式能充分发挥出集中监管模式和自律型监管模式的优势,使市场监管更具有效率。但是山于其形成时间不长,其高效性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也可能产生

5、不一致性,增加监管难度。日前我国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比较偏巫于集中统一监管,是因为我国证券市场起步较晚,历史短暂,正处于发展阶段,它缺乏完善的证券法制体系,市场自律功能较差,因此为政府直接参为,多部门管理。(三)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改革开放以后的我国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经历了以下三个阶段:1、地方政府监管(20世纪80年代——1992年5M)在这一阶段,我国对证券市场没有集中统一的监管,而是在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决策下,主要由上海市和深圳市两地政府监管。2、由分散监管向集中、统一

6、监管过渡(1992年5月——1997年底)国务院于1992年10月成立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屮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3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M场宏观管理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我国《证券法》实丿施以前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开始向集中监管过渡。这一阶段较好地克服了证券市场监管的无序和效率低下等弊端。但是,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的实际作用不明显,多头管理的局而仍存在,证券临管机构的有效性、权威性明显不足,中央与地方关系难以理顺。3、集中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体制的形成(1998年至今)

7、国务院口1998年4刀起决定对证券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改革,明确由中国证监会对全国证券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管。这标志着由政府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体制基本形成。199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明确规定我国在证券市场上实行政府集中监管与口律相结合的证券监督模式。以上改革不仅克服了以往的一些弊端,表明我国证券监督管理体制已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吋期。(四)现行体制下证券监管特点1、监管机构的主导性。《证券法》在法律制度上确立了监管机构在监管中的主导地位。监管机构不仅作为监管规则的执行者在监管体系中处于中心,

8、并有权对口律机构实施监管,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亭有市场规则的创制权。2、监管内容的实质性。我国《证券法》和《公司法》都规定了实质性管理制度。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证券的发行上,政府都采取了实质性管理的方式。3、口律监管的从属性。《证券法》确立的是以政府监管为主、口律监管为辅的证券监管模式。在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各种口律性组织的监管作用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并起辅助作用。(五)目前我国证券币场存在的问题1、政府对市场的干预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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