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审判管理体制改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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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析审判管理体制改革问题1、审判管理混乱,功能交叉审判工作与辅助工作,业务工作与管理工作职能交叉,管理混乱,表现为:审判庭即开庭审案、合议、裁判。又要调查取证、财产保全、送达法律文书,即进行独立、庄重、严谨的审判活动,又负责事无巨细的辅助及管理工作,其结果是辅助工作和管理工作冲淡了审判工作,繁杂事务排挤了审判业务,以审判工作为主的审判庭,一般会对管理工作抱着理所当然不重视的心态,加Z由熟识审判业务而不擅长管理的法官扬短避长去从事管理工作,从而导致审判庭在管理方面岀现混乱情况并非不可思议。另一方面,法官与辅助人员,判案人员与管理人员分工不清,职责

2、混淆。审判管理事务工作和从事辅助工作的直接后果是,法官不仅直接开庭审理案件,而且述要负责安排开庭时间,其至填写开庭传票,送达法律文书。这一方面使得审理案件的法官事务缠身,不能集屮精力办案,另一方面,对法官司法水平的评判不仅在于其判案能力,而还注重其处理辅助工作和从事管理的能力,因而岀现了谙熟法律初到法院工作的高素质法学人才,尽管能写出复杂的案情分析报告,也可能被指责为不会办案的咄咄怪事。2、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功能难以实现诉讼的基木原则的目的是实现公平、止义,而诉讼的基木原则则体现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合议、冋避、公开等一系列原则中,现行审

3、判管理模式具有极强的行政化和集权化特征,强调法院独立审判,不注重合议庭、法官在依法独立审判屮的作用,强调庭长的审判管理,却不注重法官个性及追求公平、正义的理念的培育。这种模式,院长、庭长虽不参与审判,但是,院长、庭长却有签字审批权,对于案件,他们可以凭经验及掌握的法律知识决定案件处理,现在虽然很多法院给了法官更多的权力,可以口己依法作出处理,但是,院长、庭长却依然可以以与自己意见不相符而启动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有些是很多根本无须讨论的,影响了审判委员会职能的充分发挥,同时也影响了诉讼基木原则和制度功能的实现。3、程序法与法院内

4、部规章制度不衔接,不配套,程序的保障作用难以发挥我国的诉讼法规定了各种诉讼的操作程序,但是法院内部又规定了各种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与诉讼法衔接不够紧密,特别是法院内部缺少专门的管理机构。一方面,由于管理工作分散在各个不同的部门,不能形成规模,缺乏统一的管理机构,管理成为审判庭的一种附属工作,所以很难制定出一个统一的与诉讼法配套的同时适应各个内部机构的规章制度。另一方面,由于这种混杂的管理模式所表现出來的管理上的分散性,操作上的无序性和心理上的随意性,恰恰适应了普通人追求自由和惰性的本能,使管理者失去制订这种制度和措施的积极性。同时,法官对于自己承

5、办的每个案件,都有绝对的控制权,不易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涉,很容易让法官随意增减程序。4、难以提高法官的素质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案件的审批权在于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有吋办案法官自己的主观思维受到上级的不公正践踏,这时法官象机器人,法官很难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去学习法学知识,影响了法官对法学修养、审判艺术的培养,为公众服务精神的冶练,对社会正义的要求,甚至削弱了作为法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法官素质提高很难。以上儿点问题是法律界有关人事及笔者的看法,当然,还有许多问题等待我们去分析研究,笔者仅针对以上几点谈一下看法。我们进行审判管理体制改革,应该通过

6、改革达到以下目标:1、法官精英型。通过改革,使法官素质得到很人的提高,法官实现rti人数众多向精英型的转化。2、程序公正、透明性。通过改革,使审判管理步入科学管理轨道,做到审判程序的公正、透明。3、监督冇力性。改革后的审判管理体制,应该是监督冇力的,达到监督法官公正办案、督促法官公正办案的口标。4、管理有序性。使法院审判管理走上有条不紊,秩序井然的管理模式。针对我国审判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切实进行审判管理制度改革,笔者有以下具体的改革建议:一、改革法院体制和法官人事管理体制,逐步使法院与地方政府脱离,通过人事改革以减少司法的地方保护主义

7、。改革法院体制和法官人事管理体制是为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使法官能够更好的独立办案,真止实现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统一。rti于法院都依靠地方财政,工作的开展需要当地政府的配合,并且许多工作受制丁•地方,例如法院装备、办公条件、办案经费、工资、福利、职工住房等方面,都需要地方政府拨款,各级法院乂是要当党委的领导下,人事管理亦由地方进行管理,领导干部任命乂必须通过地方人大,因而在现有条件下,法院的法官不可能不面对这种现实,这可能出现两种结果:第一、地方保护主义。在法官口身利益与地方利益挂钩的前提下,法官不可能不考虑地方经济

8、利益,会有一•种地方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考虑,希望木地当事人胜诉,本地的钱不要被外地拿走。加上有地方党政领导的要求和支持,于是,司法活动屮违反法律,滥用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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