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县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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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县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各镇、街道,县综合执法局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以及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规定(试行)》等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各镇、街道,县综合执法局行使辖区国土资源执法巡查监管职能,对辖区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负总责。第三条各镇、街道是本辖区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本

2、辖区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镇长(主任)是本辖区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四条县综合执法局是县城市规划区土地执法巡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对本辖区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局长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五条县国土局负责全县国土资源执法巡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巡查,是指各镇、街道,县综合执法局通过巡回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本办法所列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报告的工作制度。第七条巡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及时、有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第八条县国土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组织、指导全县巡查工作;(二)对全县巡查工作开

3、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全县巡查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四)每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第九条各镇、街道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实施本辖区国土资源巡查工作,制定月巡查工作计划。月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每月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第十条县综合执法局行使下列巡查职责:(一)实施县城市规划区土地执法巡查工作,制定月巡查工作计划。月

4、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巡查责任区域、巡查责任人员、巡查路线、巡查时段、巡查频率等;(二)对巡查人员日常巡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三)每月向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第三章巡查区域、频率第十一条各镇、街道应当在全面开展巡查的基础上,根据辖区内的国土资源实际状况,划分区域、明确等级,突出重点,分级负责、责任到人。一级巡查区域为:城镇规划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工业园区、城乡结合部、公路干线两侧;二级巡查区域为:村庄、集镇周围、一般耕地、公路支线两侧;三级巡查区域为:边远山区土地和其他土地。第十

5、二条县综合执法局应当对县城市规划区土地建设全面开展巡查,每周巡查频率不少于3次,并划分区域、突出重点,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第十三条巡查频率:一级巡查区域巡查频率为每周2次,二级巡查区域巡查频率为每月5次,三级巡查区域巡查频率为每月2次第四章实施第十四条巡查主要实行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两种方式。巡查主要采取对巡查区域实行全覆盖的全面巡查方式和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多发时段和高发区域实行有针对性的重点巡查方式。第十五条巡查应当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6、、构筑物的;(三)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四)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五)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六)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第十六条县国土局制定统一的巡查台账格式文本,并逐步应用巡查信息系统。巡查台账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基本内容。第十七条巡查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巡

7、查准备。巡查人员应当准备巡查工作所需相关图件,携带必要的巡查装备;(二)实地巡查。巡查人员按照巡查工作计划,对巡查责任区域内的拟建、在建、新建成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活动进行检查;(三)发现违法。巡查人员检查发现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对涉嫌违法主体、项目名称、用地位置、面积、用途、审批和施工进展情况、无证勘查或者开采矿产资源等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四)现场处置。对确认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巡查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进行处理;(五)巡查信息记录。巡查任务结束后,巡查人

8、员应当及时填写巡查台账,及时跟踪后续情况。第十八条执行巡查任务时,巡查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第五章制止处理和报告第十九条各镇、街道,县综合执法局发现县城规划区以及其他镇、村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私搭乱建的,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组织力量,实施“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确保拆除整改到位,震慑违法,降低违法案件的发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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