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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检察院关于扫黑除恶斗争的调研报告》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检察院关于扫黑除恶斗争的调研报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党中央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作出的一项重大工作部署,也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前沿阵地”的基层检察院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高检院的决策部署,必须切实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履行检察职能,打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这场政治战、人民战、整体战、阵地战、攻坚战。 一、X市人民检察院扫黑除恶取得的阶段性成效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X市人民检察院迅速部署、稳步推进,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依法、准确、有力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取得了
2、阶段性成效。截至目前,侦查监督部门已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逮捕涉黑涉恶案件X件X人,批准逮捕涉黑涉恶案件X件X人,不捕X人;公诉未检部门已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涉黑涉恶案件X件X人,已经起诉X件X人。同时,通过成立专案工作小组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实行提前介入实质化,由公诉业务骨干提前介入到X人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一案中,为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效建议与意见,做到了办案程序上的“提前”。 二、X市涉黑涉恶案件呈现特点 总结X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涉黑涉恶案件情况,可以看出当前X市涉黑涉恶犯罪呈现出的主要特点为: (二)涉黑涉恶犯罪呈本地
3、化现象。截至目前,通过梳理涉黑涉恶案件犯罪嫌疑人户籍情况,发现当前涉黑涉恶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要为X籍或长期居住在X,他们常常以自己的居住地为中心实施犯罪活动。 (二)案件类型的趋同性。截至目前,涉黑涉恶案件中,主要以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为主。其中,侦查监督部门办理的X起涉黑涉恶案件中,非法拘禁案件X件,聚众斗殴案件X件,寻衅滋事案件X件;公诉未检部门受理的X起涉黑涉恶案件中,非法拘禁案件X件,寻衅滋事案件X件。这些案件集中反映了当前X市涉黑涉恶案件的主要类型,也为X市扫黑除恶工作重点提供了科学依据。 (三)社会危害性严重。X市的黑恶势力的规模较小、力量较弱,但
4、其违法犯罪活动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却极其严重。在犯罪过程中,他们三五成群大肆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等犯罪活动,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给人民群众的心理蒙上阴影,使社会大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损害,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三、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存在的问题(一)在处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由于过于“从严”,无法达到宽严相济的效果。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要在法定范围内从重从严,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而加重处罚,不能不顾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因素,一并从重,一概顶格处理,不然就会导致扫黑除恶斗争脱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从而产生不良的负面效果。但在实践过程中
5、,过于片面追求从严从狠从重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可能就会出现在对犯罪事实把握不全面的情况下,未就案件是否涉黑、犯罪程度有多深、危害有多大进行细致分析就草率进行快捕快诉,从而降低了办案质量,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各政法机关在办理涉黑涉恶案件过程中仍然存在分歧。虽然两高两部出台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但在实践中,由于实际情况差别较大,各政法机关依据自身所掌握的案件事实与证据,对究竟是否属涉黑涉恶犯罪仍可能会发生分歧,特别是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证据要求更严,证明标准更高。例如对于案件出现的部分犯罪事实证据不足以认定罪名、发现被告人具有影响定罪
6、量刑重要情节等情况需要核实,在与公安机关进行沟通交流时,可能会发生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性质、区分黑社会性质犯罪和恶势力犯罪案件上存在分歧。从而出现对恶势力犯罪没有予以认真细致分析,而轻率地作为涉黑犯罪处理的情况,最终影响案件的准确定性,既不利于有效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也很难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四、对于基层检察机关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建议(一)运用法治思维,依法做好黑恶势力犯罪的快捕快诉。在依法做好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执法办案的全面法律监督,指导帮助完善证据;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畅通信息通报渠道,对侦查机关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
7、实行提前介入实质化,做到办案程序上的提前化;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进行删繁就简,突出审查关键要点和重点内容;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公众关注度高的案件,由侦监、公诉部门互相协助配合,形成办案合力,保证及时、准确、有力地打击涉黑涉恶犯罪。 (二)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精准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按照最高检关于正确处理“打早打小”与“打准打实”的关系的要求,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切实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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