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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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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共供水最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公共供水的运行管理,确保饮水安全工程长期稳定发挥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X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共供水,是指利用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农村居民和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农村公共集中供水工程(以下简称集中供水工程),是指净水厂供水覆盖区域内的输水工程设施和各种附属建筑物(不含城区)。输水工程设施是指村以上至净水厂的输水管道,包括地下、地上输水管道;附属建筑物包括监控
2、站、检测站、水表井、阀门井、净水厂专用道路、通信、供电等设施。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公共供水规划、建设、经营、使用、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农村公共供水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安全卫生和节约用水的原则,统筹水资源,逐步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第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是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责任主体,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扶持农村公共供水事业发展,保障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长效运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工作的组织
3、、协调和指导。第六条 县水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共供水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农村公共供水管理机构承担。县发改局、财政局、国土局、住建局、农业局、卫计局、环保局、物价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与农村公共供水管理相关的工作。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共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或者损坏供水水源、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县水务局根据水利发展规划、农村饮水安全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等,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
4、展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应当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打破行政区域界限,整合供水资源。还应当统筹现有供水工程的布局及供水能力,实现现有供水工程的扩网、联网,提高供水工程规模效益。经批准的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重新报批和备案。第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采取政府投资、群众筹资筹劳和社会投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建设。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农村公共供水事业。第十条 各级财政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共供水工程中的水源工程、供水主管道工程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村内部分由村(居)民委员会按照
5、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进行建设。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入户部分,由农村居民自行筹资施工建设。第十一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全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手续。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符合全县农村公共供水发展规划,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后,方可建设;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应当依法进行招标。第十三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管材和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工程建设按规
6、定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第十四条 县水务局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检查监督,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检查项目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资金管理使用、合同执行情况等,对违反规定和存在的问题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和有关单位的责任。第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工程档案资料符合有关规定,竣工报告、竣工决算、工程竣工登记卡等文件齐全的,由县水务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项目验收合格后,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审计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乡镇街区,及时进行清产核资,明晰工程产
7、权,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六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汇集整理工程资料,建立工程档案,制定管理措施,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报送县水务局备案。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人、专账管理,县级以上资金实行县级报账制。 第三章 供水管理第十八条 县水务局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研究、制定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制度,对管理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第十九条 农村公共供水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所有权。(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二)以集体筹资筹劳为主、政府予以补助建设的供水工程,其所
8、有权归集体所有。(三)以单位或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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