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复习论述题[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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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部分结合实际谈谈国际法和国内法相互之间的主要联系与区别?(P42-44)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休系(1)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个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个人(自然人)法人和单位。(2)制定者•不同,国际法是国家,而国内法的制定者■是一个国家的立法机关。(3)强制实就方面,国际法没有像国内法那样有组织、有系统的强制机关一一军队、警察、法院、监狱等。无论海牙国际法院,还是《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机构,都没有形成有纽织、冇系统的强制机构和捲施;而国内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联系:由丁•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制定者都是国家,两个体系Z间有

2、着密切的联系,彼此是紧密联系、互相渗透和丸相补充的。国内法应该尊重国际法,国际法许多原则源于国内法的实践。试论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P36・38)(1)国际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国际习惯;另一类是国际法的辅助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以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2)国际习惯是各国在实践中形成的一种冇法律约束力的行为准则,是国际法最重要的渊源,也是国际法最古老和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结果。它是由两个要素组成的:①客观要件,乂称物质要件:指有“通例”的存在,即各国重复的类似的行为;

3、②主观要件,又称心理要件:指各国在从事同一行为时具冇“法律确信”,即被各国认为具有拘束力。(3)国际习惯不同于国际惯例,后者的约朿力山于未为各国所承认,因而没有法律效力。(4)国际习惯是不成文法。为了证明一项国际习惯规则的存在,就需要杳找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据。构成国际习惯的证据:总的來说,国际习惯是在国家ZI'可來往关系屮形成的。a.国家之间外交关系,表现于条约宣言声明和各种外交文书b.组织和机构的实践,表现于决议判决等c.国家内部行为,表现于国内法规判决行政命令等。国际法上的居民论难民的法律地位。(P111)(1)难民的概念:1951年7月25日,联合国召开的解决难民和无国籍人地

4、位全权外交会议在FI内瓦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根据公约第1条的规定,所谓难民是山于种族、宗教、国籍、属于某一社会团体或具冇某种政治见解的原因遭受迫害留在其木国Z外,并由于此项畏惧而不能或不愿受该国保护的人;或者不具有国籍并由于上述事情留在他以前经常居住国家以外而现在不能或者由于上述畏惧不愿返回该国的人。”(2)根据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和1967年《关于难民地位议定书》的规定,难民的法律地位主耍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不推回原则:是指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将难民驱逐或送回至其牛•命或自山因为他的种族、宗教、国籍、参加某一个社会团体或具有某种政治见解而受威胁的领土边界

5、。但如有正当理市认为难民足以危害所在国家安全,或者难民已被判定确认为犯过特别严重罪行从而构成对该国社会的危险,则该难民不能享受不被驱逐或送回的权利。难民不推回原则,是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的基本条款,依据该公约的规定不得提出保留。此原则已成为一般国际法的原则。2,国民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宗教自由权、所有权、诉讼权、受教育权,以及在公共救助、劳工立法、社会安全与财政负担等方面,都应享有与所在国的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3'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动产与不动产所冇权、职业自由、住宅、接受中等少高等教育、交通往来等方面,都享有不低于一般外国人在同样情况下所享有的待遇。

6、4,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难民在以从事工作换取工资权利方面,亨有与外国国民同样情况F享有的最惠国待遇。且如有对外国人施加的限制措施,均不得适用于已经在该国居住三年的难民或其配偶己有居住国的国籍,或子女一人或数人具有居住国国籍者。5'此外,对于直接來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在一国领土内的难民,不得因该难民的非法入境或逗留而加以刑罚,但以该难民毫不延迟地自行投向当局说明其非法入境或逗留的正当原因者为限。国家领土1.南极条约对南极地位规定的主要内容。(P160)1959年12月1H,阿根廷、澳人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美国、英国、苏联及南非等

7、12国在华盛顿签署了《南极条约》。该条约于1961年6月23日生效。《南极条约》包括序言、14项条款和最后议定书。其主要内容有;(1)南极只能用于和平之目的,禁止在南极洲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习以及进行任何类型的武器试验。⑵各国在南极洲享有科学调查的自由,并为此目的而进行国际合作。(3)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条约第4条第2款规定:“在本条约有效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行为或活动,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也不得创立在南极的任何主权权利。在本条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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