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保险(B款)(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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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条款(B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的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I'可内,被保险人的所雇佣的员工(以下简称“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下列情形导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

2、因受到事故伤害;(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四)患职业病;(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九)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现工作岗位后旧伤复发;(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3、情形。对于已参保工伤保险的雇员发生保险事故,不论该雇员是否已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赔偿本保险合同赔偿限额与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的各项费用的差额部分。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责任免除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三)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

4、各种污染;(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五)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六)雇员自残、自杀、犯罪;(七)雇员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八)雇员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驾车型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未按规定审验,或驾驶证审验不合格;(九)雇员投保时已患有的职业病发作导致的身体伤害;(十)雇员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十一)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十二)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

5、害。第六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雇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生的伤亡;(二)雇员未取得国家规定特种作业工种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特种作业工种操作所造成的其自身或其他工作人员的伤亡;(三)与被保险人具有业务合同关系的关系方的雇员的伤亡损失、费用;(四)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所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五)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辅助器具费用;(六)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七)精神损害赔偿;(A)各种间接损失;(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十)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

6、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十一)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七条赔偿限额包括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每人死亡赔偿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每人每H误工费赔偿金额、累计赔偿限额。赔偿限额可以是雇员工资收入倍数(以下简称“工资总额制”),也可以是约定的金额(以下简称“直接限额制”),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第八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期间第九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费第十条保险人按照费

7、率规章计算收取保险费。保险人义务第十一条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吋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十二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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