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追究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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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追究责任制度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保护,完善中央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了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企业及具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力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第

2、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国资姿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和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人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中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笫五条金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T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丁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介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

3、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中诉或者复查中请;(六)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设立董事会的企业对经营管理层的责任追究工作,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并报国资委备案。但按照规定应当由国资委组织实施的除外。第六条企业应当明确监察、审计、财务、法律和人事等部门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职责。第七条金业发纶资产损失,应当及时采取冇效措施,减少或者挽凹损失;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国资委报告。第八条开展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组织调查、核实资产损失情况;(二)明确资产损失性质,进行责任认定,听取相

4、关责任人的陈述;(三)研究作出责任追究决左,或者按照冇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受理相关责任人的申诉,组织复查;(五)组织落实处理决定,监督检查执行情况。企业内部下一级单位应当向上一级单位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企业应当向国资委报告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情况。第九条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而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H起30个丁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过程不影响处理决定的下达和执行。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第十条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匕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第十条企

5、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主要包括:(一)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疋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金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而文件;(二)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三)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叨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四)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笫十二条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直接损失金额是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杲关系的资产损失金额;间接损失金额是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者导致的

6、除直接损失金额Z外的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资产损失金额。第十三条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而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人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笫十四条相关的交易或者事项尚未形成事实损失,但确冇证据证明在可预见的未來将发生事实损失,且能计量损失金额的,应当认定为资产损失。第十五条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较小且造成影响较小的;(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

7、金额较大或者在企业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三)重人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金额巨大或者在企业及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四)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是指企业资产损失巨大并影响企业持续经营和发展能力,或者在国际、国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第四章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第十六条在企业采购产晶、服务过程中,金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合同的;(二)未按照规泄进行招标的;(三)未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支付预付款项的;(四)采购标的物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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