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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份被省高院再审提审的基层法院民事判决一份被省高院再审提审的基层法院民事判决【案例索引】一'市: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07)芙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2007年12月10日。二审: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中民一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12月3日。再审捉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湘高法民巾字第XXX号民事裁定书,2010年1月25丨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民再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2010年6月7日。【案悄】原告张三,女。住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四村B—4栋A号。
3、被告李四,男。湖南省氏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张三与李某于1993年6月18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李四系李某与前妻王某所生儿子,与张三系继母子关系。2002年4月3日、4月17口,李某先后分别与案外人丁某、赵某(二人系夫妻关系)签订《买房协议书》、《购房合同》,向丁某、赵某夫妇购买其自建的“长沙市马王堆乡新合三村居民点第7栋小门第2层”、共计建筑面积81.69平方米的房屋一套。约定购房价款125000元,分三次支付:签订合同时付2万元;交钥匙时付85000元;余款2万元于领取房产证时付清。合同签订吋该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
4、权证。此后,双方履行买卖合同,李某于2006年10月9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证。所有权证明确该房屋“坐落及部位”为“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四村B—4栋A号”,即本案当事人讼争的A号房屋;明确建筑而积84.10平方米,所有权人李某,权证号码XXXXXXXXo所有权证上没有共有权登记信息。李某购得A号房屋后,一与张三共同居住在该房屋。李某曾在取得A号房屋所冇权证之前的2005年8月2H订立公证遗嘱一份,主要内容有:“本人因年事已高,为恐日后子女发生纠纷,特立遗嘱如—、我于2002年4月个人出资购买了位于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乡新合三村居民点第7
5、栋屮门第二层房屋一套(建筑面积81.69平方米,产权过户手续正在办理中),由于儿子李四无房,且他对我较为孝顺,故我决定上述房产我所有的全部份额在我百年(去世)Z后指定由李四一人继承(不包括其配偶),除此其他任何人无权享有,也无权干涉;二、本遗嘱不附条件;三、木遗嘱是本人自愿所立,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四、木遗嘱一式三份,公证处留存一份。”李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并用右于•人拇指按捺手模印。长沙市芙蓉区公证处公证员李伟和丁美成以在场人的名义在遗嘱上签名。同年8月8H,长沙市芙蓉区公证处岀具(2005)长芙证民字第XXXX号《公证书》,对
6、李某的上述遗嘱进行了公证。2006年11月15B,李四和李某共同向长沙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过户。因李某尚在世,继承未开始,不能以继承事由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李某与李四乂于当月19口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内容为:“木人李某现有住房一套,位于芙蓉区马王堆新合村四村B—4栋A号,木人愿意将此房屋赠给其子李四,特此中请。受赠人愿意接受以上房产。”李某、李四分别在赠与人、受赠人处签名。此后,李四凭上述《赠与协议》顺利办理了A号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于2007年1月16日取得A号房屋的所有权证,登记所有权人李四,权证号码XXXXXXXXo此后
7、,李某和张三继续居住在A号房屋内。2007年4月,李某因病去世。丧事完毕后,李四以口己享冇A号房屋所冇权为曲,耍求仍然居住在A号房屋的张三搬出。张三则认为A号房屋是其与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四据以取得A号房屋所有权的《赠与协议》无效,自己对A号房屋享有合法权利,拒不搬出。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经长沙市芙蓉区司法局马王堆地区司法调解办公室调解,不能収得一致意见。张三遂诉至法院,要求解决。关于A号房屋的权属,张三主张系婚后以李某的名义购买,应属李某与张三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不能擅口赠与处分。李四则主张系李某以IH房拆迁补偿款购买,属李某的
8、个人财产,有权自由处置,李四接受赠与合法,并捉供一份形成于2001年6月21口的书而材料《今天的语言、以后的证据》作为证据。张三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无杲议。书而材料《今天的语言、以后的证据》的主要内容:“我现在已68岁了(1934年出生)。为了儿女的教读婚配,我已尽了应尽的责任。作为儿女的成长立业,只要凭其心而言,我也不过多的表功。现在我考虑述有几件事要说一下,特立此《今天的语言、以后的证据》:(一)1984年李五结婚后到马王堆乡农科站四组建房,我曾经为之所购的砖瓦以及分给他的老屋前后两间木质房,无偿给予李五,现在再给予人民币肆万元
9、,以后不得有争论异言。(二)李四现在的住房己经征收拆除,所分荷花园安置房十四栋西头一楼的三室一•厅归李四私有。我在(加注:此处空白)所购二室一厅住房,以后我去世也归李四私有,但房屋以后装修则由李四负责。(三)给予李六人民币空万元作为十五平方的房屋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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