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犯罪关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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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犯罪关联分析摘要我国《刑法》为了保护女性的性自主决定权,维护社会管理秩序,规定了诸如强奸、组织强迫卖淫、聚众淫乱等多个罪名。但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案情重大、复杂的性犯罪案件,为了厘清性犯罪各罪名间的区别,有效打击与惩治犯罪,本文以杨某、张某性犯罪案为视角,对性犯罪众罪名进行了关联分析,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关键词刑法案例性犯罪关联分析作者简介:张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77-03案例:杨某与张某合谋,以谈恋爱为名,将同村少女小丽带出去“上班”(卖淫)赚钱,经

2、过策划,杨某以谈刖友为名接近了小丽。某日,杨某与张某来到小丽家要带小丽出去,小丽不愿,杨某等人强行将小丽架上事先准备好的摩托车,带至县城某发廊(卖淫场所),要求小丽在这里“上班”。见小丽不从,杨某与张某强行将英抱至包房内,供嫖客丁某嫖宿,二人从屮收钱。丁某看到杨、张对小丽的言行,而仍然与小丽发牛性关系,并为此支付500元。在此过程中,杨某与张某始终在发廊门口看守,以防小丽逃走。当晚,杨某与张某将小丽带至宾馆,三人同居一室,杨、张分别与小丽发生性关系。随后一个月里,杨某与张某邀请另外四人帮忙,在县城宾馆内长期租住两个房间,通过各种手段先后控制包括小丽在内的四名女子卖

3、淫。四名女子卖淫时,有杨、张等人接送,卖淫所得由杨某点收,用于日常开支。杨某、张某等六人控制四女长达半年之久,其间杨、张二人经常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其屮冇两次,杨、张等五人(共五人,另一人未参与)在喝酒吸毒后将四女带至一房间,讣四女排成一排,五个人依次与四女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四女并无任何反抗动作。小丽在此期间曾数次逃跑,前几次逃跑均被抓冋并施以暴力威胁,最后一次逃跑被转后,其家人报警而案发。一、杨某与张某将小丽带至宾馆,三人同居一室,杨、张分别与小丽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可能符合法定刑加重情节“二人以上轮奸的。”(

4、一)客观构成要件及违法性强奸罪的木质在于未经妇女同意强行性交,一般认为,需要详细认定强奸罪屮的手段行为,暴力、胁迫需要达到被害妇女明显难以反抗的程度,其他手段也须等同于暴力、胁迫的强制性质,按笔者观点,对强奸罪中的手段行为可以进行较为宽泛的解释。但是在本案中两者分歧不影响对杨、张二人强奸行为的认定。杨、张二人在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小丽卖淫后,将莫带回宾馆,小丽一直处于二人的控制之下,首先,杨、张二人与其发生性关系违背小丽意志不成问题;其次,此时强奸的手段行为既可以解释为二人胁迫下导致小丽不敢反抗,也可以解释为其他手段利用小丽当时心神丧失,抗拒不能的状态,使得小丽不能反

5、抗,反抗没有意义,进而肯定手段行为的成立。如此,杨、张二人行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从案例中小丽后来数次逃跑的事实也能确证这一结论。接下来需要认定杨、张二人分别与小丽发生性关系是否符合法定刑加重情节规定的“二人以上轮奸的”。一般认为,轮奸是指二人以上者同时实施性侵害行为的婢。笔者认为,对“同时”不能做过于狭隘的解释,而应作符合法律规定精神的目解释。二人以上者在紧密的时空条件下,先后或是分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均能肯定“轮奸”的成立,设想两种情形:情形一,甲男与乙男同时在房间内同时强行与丙女发生性关系;情形二,甲乙二男共谋,甲先进屋与丙女强行发生性关系,事毕乙男进屋

6、与丙女发生性关系。我们没有妥当理由将以上情形区别对待,相反,两种行为具有同样的可罚性,都应认定为轮奸。因此,杨、张二人符合强奸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且符合“二人以上轮奸的”的情形。(-)主观构成要件及有责性杨、张二人明知违背小丽的意志而强行与之性交,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成立强奸故意。结论:杨某、张某行为违法且有责,成立强奸罪,且符合加重法定刑轮奸的规定。二、杨某与张某将小丽带至宾馆,三人同居一室,杨、张分别与小丽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强迫卖淫罪的法定刑加重情节“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的”的认定由案例分析可以肯定杨某、

7、张某二人行为成立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因此问题关键在于认定,二人是否符合强迫卖淫罪中法定刑加重情节的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强奸后迫使卖淫”一般是指将强奸行为作为迫使他人卖淫的手段行为,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后,迫使其卖淫的。换言之,如果强奸不是强迫卖淫罪的手段行为,而是在强迫妇女卖淫以后,进而实施的强奸行为,就不能作为强迫卖淫罪的加重法定刑处理,只能认定为强奸罪,与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因为,此种情况下,行为人是二行为侵犯二法益触犯二罪名,按照竞合论,理应数罪并罚,方能妥善保护刑法法益。当然也有学者持不同意见,“如果行为人强迫他人从事卖淫,并在他人卖淫的过程中,与其发

8、生性交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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