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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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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连带责任论文摘要:连带责任是各国民法中一项重要制度,指具有特定法律关系的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均须对债权人承担违反法律规定或约定义务后所产主的全部强制性法律后果的一种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连带责任的概念入手分析了连带责任的性质、效力、分类以及与其他类似责任的区别。并对完善我国连带责任制度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论文关键词:连带责任对内效力对外效力一、连带责任概说(一)连带责任的概念与连带债务的区别连带责任,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通常认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有牵连关系的两个
2、以上的当事人均须对全部债务承担清偿的民事责任。连带责任可见于各国的法律规定中,对于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交易安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提到连带责任,往往和连带债务要相提并论,所谓连带债务,是指债务人一方当事人为多个且多个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从法律发展的历史看,从古罗马法时代,一直到德国普通法时代,对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是不作区分的。真正对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作出区分的是日耳曼法学家基尔克。即使现在仍有部分学者认为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木质是致的。司法实践中,有吋候区分连带责任和连带债务对实际判案结果不产生质的影响,更是往往将连带责
3、任和连带债务混为一谈。连带债务和连带责任的区别在于,连带债务更着重债的概念,涉及到债权人以及债务人Z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连带责任,则更关注违反义务或者法律规定后承担的责任,应划入民事责任的范畴。(二)连带责任的性质连带责任究竟是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存有争论的,历史上,曾经对连带责任是复数之债还是单一债务争论不停。目前占优势的理论是复数Z债。如果用单一之债来解释连带责任的性质的话,相对更为简洁明了,单一之债使得任何一个债务人的履行行为,都可以使得债务得以彻底消灭,因为没有第二个债务存在。但是单一之债也有不足的地方,就是无法解释债权人对债务
4、人权利的独立性。这也就是连带责任中,复数之债之说渐渐取代单一之债之说的原因。(三)连带责任的分类连带责任的分类,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分类,有的学者从连带责任产生的原因來分类,也有学者将连带责任划分为责任人之间的连带身份、责任人之间的连带意思、责任人之间的连带意思和连带事实四大类型,也有学者指出,可通过剖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行为等构成要素,对连带责任作岀分析。笔者认为,不同的连带责任对于债务人之间承担责任的最终结果,并没有本质的区别,相反从连带责任产生的不同原因,反而能看出连带责任的区别,并将其归类。连带责任根据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
5、违反约定义务产生的连带责任和违反法定义务产生的连带责任。违反约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连带债务、不可分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共同保证以及共有等。违反法定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夫妻、监护关系中承担的连带责任、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违反合同法、公司法、票据法承担的连带责任等。(四)连带责任的效力连带责任的效力,通常包括两种效力,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外部效力是指债权人与有连带关系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内部效力是指有连带关系的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
6、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该规定很明确了表述了连带责任的两个效力,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主要体现为债权人的请求权,债权人可以同时也可以先后要求所有的或者部分的债务人清偿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一旦连带债务被部分债务人全部清偿,则所有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均全部归于消灭。从此可以看出,债权人在行使请求权时候,具有相当大的灵活性,其完全可以按照最有利于自身的途径实现
7、其债权。连带责任的外部效力还体现在某一债务人一人所发生的事项对于其他债务人是否产生效力。由于连带债务中,各个债务人的责任其实是相互独立的,因此连带债务人中一人所发生之事项,理论上讲应该对其他债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但此非绝对,连带责任人一人所发生之事项对其他债务人亦有发生效力之例外。只对责任人之一生效而不及于其他人的事项看以称为相对效力事项;而对于责任人之一生效而及于其他人的事项则可以称为绝对效力事项。连带责任的内部效力简而言之就是连带责任人的内部求偿权的问题。当代各国的立法,一般均认可连带责任人在承担了超出其比例的责任后,可以向其他债务
8、人求偿。但对于求偿权的法理依据,很多学者存有不同的意见。法学界有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公平原则以及连带责任所固有等学说。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认为,求偿权存在于连带债务之本身,非因一债务人之清偿或其他行为而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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