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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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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析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缺陷责任和瑕疵责任之区分(作者:许茹英发表时间:2014年“月)论文摘要根据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给他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和方式的不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分成缺陷责任、瑕疵责任两种。由于缺乏对二者在法律规范上的明确划分,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分散在相关法规中,在实践中造成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适用法律法规不明确,责任义务主体之间相互推诿,造成受害人不能及时得到救济,不利于纠纷的有效处理。本文试图从九个方面对两种产品责任进行比较,明确区分二者的不同,以期当事人在遭遇到产品责任纠纷的时候能适当选择,以有效救济自己的权益。论文关键词产品瑕疵责任缺陷责任—
2、、产品的定义(-)在讨论产品质量责任之前,有必要对本文讨论的产品下个定义产品(product)可以解释为被生产出的物品;《辞海》中注解的是:生产、创造物质财富或精神财富。把产品理解为商品,其实是不确切的。产品和商品的区别在于,商品是用来交换的产品,商品生产的目的是为了交换,当一种产品经过交换后进入使用过程后,就不能再称之为商品了;当然,如果产品又产生了二次交换,那么在这段时间内,它又成为商品了。本文讨论的“产品”取广义解释:是指能够提供给市场,被人们使用和消费,并能满足人们某种需求的任何东西,包括有形的物品、无形的服务、组织、观念或它们的组合。包括《民通通
3、则》和《产品责任法》中所称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所称的“商品和服务:(二)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质量法》第46条豎对产品缺陷的含义作出了规定,安全性不合格的产品,就是有缺陷的产品。产品缺陷的实质是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三)产品瑕疵的含义我国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对产品瑕疵做出明确定义,但是从《产品质量法》第26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等相关使用“瑕疵”一词的法律条文能看出立法者对产品瑕疵的认定范围和产品缺陷还是有区别的。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
4、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瑕疵表现在产品在使用性、可靠性、效用性等各种特性方面的质量问题,而产品缺陷仅指产品在安全性方面存在质量问题。可以这样说,产品缺陷更关注的是产品的安全性,而产品瑕疵更注重产品的效用性,但二者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因为产品的安全性常常影响着产品的适用性。所以,从概念上来说,产品的缺陷和瑕疵的明显的区别是产品的安全性。电脑不能开机,手机不能正常通话,打火机里装的是水,农药不能杀死害虫等等这些是产品瑕疵。手机通话时漏电,饮料喝了中毒,奶粉喝了生病,啤酒瓶开启爆炸等等致使消费者或第三者的人身、财产受到损害,则属于产品缺陷。瑕疵是
5、以是否减少产品的使用价值为判断依据。缺陷则以是否对产品的使用者有危险为判断依据。一件不合格产品,有可能既是瑕疵产品,又是缺陷产品;也可能只是瑕疵产品,而不属于缺陷产品;或者虽然不是瑕疵产品,而是缺陷产品。产品缺陷责任的定性《产品质量法》第41条、42条豐对产品缺陷责任作了规定,而《侵权责任法》专列“产品责任”一章,把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定性为一般侵权行为之外的特殊侵权责任。生产者应当为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不能指明产品来源的销售者也应承担侵权责任。(五)产品瑕疵责任的定性《侵权责任法》“产品责任”一章仅限产品缺陷责任,产品瑕疵责任
6、不属于法律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第40条中规定了承担产品瑕疵责任的三种情形。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瑕疵责任的义务主体是销售者、经营者或其他与消费者有合同关系的一方,而生产者并不在其中,并以典型的过错责任表达方式明确了销售者对因其售出的产品导致权益受损的消费者负过错责任。属于生产者的责任则由销售者追偿。同时该法第43条另行规定到: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销售者要求赔偿。所以产品瑕疵责任本质上是合同责任,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应根据合同法理论来确立归责原则。合同法最基本的归责原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因
7、此本文同意有学者的主张r产品瑕疵责任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违反合同中有关标的物质量的规定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违约责任的产生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以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二、下面从九个方面对产品缺陷责任和产品瑕疵责任进行比较(-)归责原则方面二者在归责原则上的区别是十分明显的,产品缺陷责任采取的是无过错归责原则;产品瑕疵责任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商品生产者将生产出的商品投入市场后,必须保证商品具有公众明示或默示对此商品正常用途的合理期待。在使用商品的过程中,如果消费者发现该商品不但不能达到其正
8、常用途,还造成自己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者可以请求产品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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