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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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摘要:2015年以前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多分散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政策性文件屮。从2015年9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而完善了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了民间借贷的概念:“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

2、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二、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1、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屮一定权利的享有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我国法理界对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休范围的界定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民间借贷行为只能发生在公民Z间,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仅指公民,;持第二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可以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即民间借贷行为的一方为公民,另一方则口J以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除金融机构以外的所有民事主体。根据《最高人

3、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可以看出,口然人、法人、其他组织都可以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由于非金融企业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具有特殊性,予以特别分析。第一,非金融企业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公民与金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3号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冇效。但是,具冇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二)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三)企业以借贷

4、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第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18号)第七条规定:“妥善审理非金融借贷纠纷案件,正确认定非金融借贷合同效力,依法打击各种以合法形式掩盖的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法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和企业融资行为,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在2010年6月29仃之前,对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效力的认定,我国法律在理论与实践屮基木都持否定的态度;之后,有所松动,釆取

5、了较之前宽容的态度,但仍未作明确规定,只是提出了原则要求。而2015年9刀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非金融企业间的借贷行为原则上认定为有效,特别情况下属于无效,对非金融企业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给予T肯定。2、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客体。从法理分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借贷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协议的形式产生特定的债的关系。《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在《合同法》第十二章中,作为民事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被予以专章规定。其中,第1

6、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Z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己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

7、予支持。”3、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内容。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故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指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意思自治的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借贷双方所享有的借贷权利以及应承担的借贷义务。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要求借贷双方就借款标的、种类、数额、用途、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同时,《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以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为生效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

8、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乐担举证责任。”故在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欲主张自己的权利除要证明借贷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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