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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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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大学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土地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使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校土地J是指经政府核准确认、依法取得的土地。包括海甸校区、僑州校区、城西校区和秀英试验场的土地。第三条学校土地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国家依法划拨、确定给学校使用的土地,学校拥有对全校土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第四条学校土地是办学的重要基础条件,其使用和管理应遵循长远考虑、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合
2、理利用的原则,根据教育事业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结合城市建设规划,制定校园总体规划,对全校教学、科研、生活服务、生产经营等用地进行配置和调整。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处为学校土地使用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学校所有土地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能是:土地勘界确权,建立土地管理档案,用地规划,土地使用的登记和审核报批,土地评估工作,周边土地保护,土地使用状况普查和土地资源调配,土地开发项目论证及开发监理工作。第六条基建处负责组织编制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安排和使用建设用地;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脩州校区农科教学基地、秀英试验场土地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第七条新建项冃的征地工作由国有资
3、产管理处负责牵头,基建处等相关部门配合。办理完征地全部手续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土地权证。第八条学校因购置、转让、置换土地使土地权属发生改变,或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等而使土地权属发生转移时,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审批,经省教育厅审核同意、财政厅审批后,再向省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土地权属登记或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过户登记。第九条因市政工程建设征用学校土地,使学校土地权属发生变化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基建处应从学校校园总体规划出发,在支持市政建设的同吋,积极与市政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协调,核定建设方案和征地红线,做好地面附着物拆迁补偿工作,力争
4、减少工程建设给学校带来的损失。第十条学校利用国有土地使用权自主经营、出租、出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提出审查意见,报学校批准后,按相关程序办理用地手续。第十一条购置、转让、置换以及租借学校土地,必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签约代表签订有关土地权属方面的协议。严禁以学校土地使用权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办理抵押。第十二条学校土地使用应严格执行校园总体规划。校内单位使用校园总体规划中暂未使用或预留的土地,用地单位须向学校提岀申请,注明用地位置、面积、建筑高度、是否产生易燃易爆和污染源(含噪声)等,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和基建处联合审核后报学校
5、批准,并签订有关用地协议后方可实施;校外单位需要使用学校土地作为临时用地或电线、光缆、管道等需要从学校经过的,必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基建处进行勘查,提出方案,报学校研究同意并签订协议后方可实施。用地单位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使用土地,不得扩大用地范围和更改土地使用性质。在使用期限内,因学校规划建设或市政建设需要收回用地时,用地单位必须无条件退还土地,学校原则上不作任何补偿。校内用于经营性的土地以及校外单位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政策规定除外),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订。第十三条建立和完善土地档案,是学校土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资产管理处等部门应按照国家
6、档案法规和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对土地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重要资料(包括土地使用权证书、地籍图纸及表册等)进行整理,及时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由档案馆立卷和保存。第十四条加强土地监管工作,维护学校土地及边界的完整和安全。各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围墙上开门;不得擅自在学校土地上搭建建筑物或临时设施。违者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性质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司法程序处理。第十五条各单位不得隐瞒土地使用情况,不得擅自与校外单位签订土地出租、出借等协议。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国
7、有资产管理处应及时了解学校周边建设工程情况,对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学校相邻权的建设行为,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与对方交涉予以制止,并提请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十七条因学校规划建设需要,对己出租、出借的土地,参照此办法进行清理收回,规范管理。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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