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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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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直艺术表演团体下基层演出专项补贴管理使用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我省文化体制改革,调动省直艺术表演团体不断开拓演出市场的积极性,鼓励下乡、下基层演出,丰富和活跃我省各族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现根据国家有关补贴政策和省直艺术表演团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演出场次补贴从预算安排的文化产业资金中列支,每年度总金额500万元。上年结余经费可与下年度经费合并使用。第三条下基层演出专项补贴主要用于省直艺术表演团体下乡、下基层为工人、农牧民、学生、解放军战士、市民等群众服务的各类文艺演出活动。第四条下基层演出补贴安排原则:严格考核,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2、注重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第五条第二章使用范围下基层演出补贴的范一、在本省县及县以下的基层单位的演出;二、在西宁市区内(含大通、潼源、潼中)的企业、厂矿、部队、学校、建筑工地、社区、广场等地进行的非赢利性演出;第六条下基层演出补贴使用范围一、演出设备的维护及相关费用;二、车辆及相关费用;三、演职人员食、宿补助;四、演职人员演出补助;五、演出零星耗材(小道具、化妆品等);六、演出场地租用费补助。第三章地区类别、队伍规模、补贴标准划分第七条省直艺术表演团体下基层演出补贴,按照地区、规模和演出时长,分别给予补贴。一、演出地区类别划分:一类地区:西宁市及海东地区所属各
3、县;二类地区:海南、海北州所属各县,黄南州同仁县、尖扎县,海西州都兰县、乌兰县、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冷湖镇、大柴旦镇、茫崖镇;三类地区:玉树、果洛州所属各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天峻县。二、演出队伍规模划分:小型队伍15人-29人;中型队伍30人-44人;大型队伍45人以上;三、演出时长规定:每场演出时长80分钟以上。四、演出补贴标准:戏剧、戏曲每场最高补贴2万元,歌舞每场最高补贴1.5万元,综合类演出视具体情况每场最高补贴1.8万元。具体标准如下:一类地区歌舞、杂技类:大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0.9万元;中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0.6万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
4、补贴0.3万元。戏曲、话剧类:大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4万元;中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1万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0.8万元。二类地区歌舞、杂技类:大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2万元;中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0.9万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0.6万元。戏曲、话剧类:大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7万元;中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4万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1万元。三类地区歌舞、杂技类:大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5万元;中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2万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0.9万元。戏曲、话剧类:大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2万元;中型队伍每场演出补贴1.7万元;小型队伍每场演出补
5、贴1.4万元。五、其它:演出队伍不足15人,演出场次按照2场合并1场计算;演出时长不足80分钟,按照2场合并1场计算;联合演出视参加节目的数量及时间长短酌情给予补贴;有省有关领导参加的审查性演出(彩排),按照相关标准,享受演出场次补贴。第四章场次申报与资金审批第八条下基层演出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共同管理。第九条下基层演出补贴实行半年一申报,一年一结算制。即每年6月和11月进行场次申报,11月15日前完成全年结算。申报时演出单位将可资证明演出的相关资料(包括演出剧目名称、参演人员名单、演出地点及演出收入等内容),提交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审核备案
6、。如无特殊情况不按时申报,视为放弃申请。当年未能进入结算的演出场次转为下一年度合并计算。第十条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财务处、艺术处负责省演艺集团下基层演出原始资料的审核、汇总,并提出分配方案。省财政厅行政财务处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第十一条省直艺术表演团体申请下基层演出补贴,必须实事求是,手续齐备,如实上报场次完成情况,如发现虚报、冒领等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回演出补贴,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十二条下基层演出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如发现有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行为,将停止该项目资金的拨付,责令其如数退回挪用资金,以后不再安排补助资金。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7、、省文化和新闻出版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或改为二00年正式执行,二0—二年修订,原文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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