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前锋区司法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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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表1主体责任1.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拟定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区司法行政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2.拟定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各地、各行业的法治宣传工作;3.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外商台商投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4.监督管理全区的法律援助工作;5.指导、监督全区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工作;6.管理监督全区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全区司法鉴定人员和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7.知道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

2、组织;8.负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的服装、警车等物资装备的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区司法行政系统信息化建设;9.指导、监督全区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10.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职责边界无2—1序号1权力类型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十一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

3、发公证员执业证书。”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条第一款:“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需要选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审查意见,逐级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

4、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责任主休公律股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査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岀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

5、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岀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三条:依法应当先经下级行政机关审查后报上级行政机关决定的行

6、政许可,下级行政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1-3.《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2006年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2-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

7、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岀书面行政许可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申请材料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2.《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4-1.《中华民人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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