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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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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路塌陷致损责任谁担案析[案情]2004年9刀A市自来水公司在A市境内的淮江公路109公里+900米处道路中心位置开挖路面抢修自來水管道,施工中向A市公路管理站出具报告,路面曲A市自來水公司自行修复,嗣后该修复处出现了直径约70厘米、深约15厘米的塌陷,2004年11月28日晚,甲某无助动自行车准驾证,驾驶他人所有的助力车,由北向南行至该塌陷处跌倒受伤,致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膝关节脱位。甲某诉至法院,要求A市公路管理站赔偿其因受伤而造成各项费用7757.87元。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自愿承担5000元费用,余款
2、由原告自负。[评析]木案属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赔偿案件,《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冇过错的除外。”可见,该条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对本案的责任承担,有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认为,公路岀现塌陷是由于自来水公司在该处施工造成的,应由施工人承担责任;二是认为,该塌陷不大,而且位于路的屮心位置,止常的车辆遇到这种塌陷是不会受损的,原告无助动口行车准驾证,驾驶他人助力车,违章骑到公路中心而受损,损害
3、是原告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责任应自负;三是认为,公路管理站作为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出现塌陷有管理责任,应当赔偿原告损失,原告自己有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是:一、地面施工人承担责任只能在施工期间。《民法通则》第125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条规定的地面施工人责任,仅限于在地面施工期间,如果不在地而施工期间,则不能构成该责任。如道路上的阴井盖损坏或被盗,造成他人损害,就属于物件致人损害,应追究物件所有人或管理人管
4、理不善的责任,而不能追究施工人的责任。自來水公司2004年9月因抢修自来水管道,而在事发地开挖路面,后路面由具自行修复,2004年11H28R晚发生原告致伤事件吋,已不在施工期间,自来水公司不再承担施工人的责任。公路由于长期不断地受车辆辗压,风吹口晒,岀现凹陷在所难免,II公路上一旦发生事故一般损失比较惨重,所以有必要加大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责任,如公路施工人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塌陷致他人受损,由施工人承担责任,公路管理部门可免责,就会使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施工过程屮的监督管理意识放松,导致公路隐患的大量产生。二、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塌陷负有管理责
5、任。公路出现塌陷的原因很多,如施工时局部基础密实度不够、保养期不够、车辆辗压等,多与施工质量有关。公路管理站不是具体施工人,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和关公路管理规章,本案事发地在A市境内淮江公路上,A市公路管理站应当承担公路行政管理职责,以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自来水公司施工中向被告出具了报告,施工结束路面经被告验收合格投入正常使用,被告在自来水公司挖掘公路抢修管道并修复路面的过程屮,应对工程质量实施跟踪指导、监督、检查,以保证恢复的路段达到原有的技术标准,并应当定期对养护的公路进行检查,发现公
6、路出现凹陷,被告既有要求自来水公司恢复原状的权力,也有主动修复路面,及时消除潜在隐患,保证车辆行驶安全的责任。但由于被告疏于管理,致使路面出现凹陷,发生损伤事件,应承扌口管理责任。由于本案被告没有认真履行自C的管理职责,造成了原告在凹陷处跌倒受伤的损害,被告对原告所受到的损害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三、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冇过错时相应减轻侵害人责任。《民法通则》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这是关丁混合过错的规定。驾驶助力车需要一定的资格和能力,公安部门对其资格进行审查,发放准驾证方可驾驶,本案原告
7、无证驾驶助力车,又未遵守右侧通行的交通规则,违反了交通法规,加Z,原告夜晚行车,疏于观察道路状况,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比较原、被告双方的过错大小,以及对损害发生的原因力Z强弱,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对其过错也应承担和应责任。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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