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开题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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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开题报告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意义学院:山西财经大学华商学院专业:法学姓名:贺江杰学号:200751020232指导教师:茂2010年12月2日选题背景和意义:背景:“车无辕不行,人无信不立”,诚实守信,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文明之国,而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伦理为本位”的社会,历来重视伦理道德、推崇仁义,讲求真诚与守信。诚信是一种美德,诚信是一项基本的道德修养,诚信是一项基本的法律义务,诚信是现代立法宗旨之一,诚信也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诚实信用是

2、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同时又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理论中被称为“帝王条款”和“最高行为准则”。意义: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律以及规范公民日常的行为中所起着的重要作用,作为基本原则,它不仅适用于我国民法的全部规定,同样也指导着公民日常所从事的民事行为,对保证商品经济的稳定和市民社会生活秩序与安全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总而言之,诚实信用原则的确立,不仅保证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更有利于我国的法治建设。本课题在国内外研究状

3、况:(文献综述,不少于2U00字)一,陈佳,单东亮,论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价值,[A],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文章编号]1003-7071(2006)05-0178-04o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该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不仅直接体现了民法的精髓,表现了立法者的意图,而且它也是公民所应遵守的最低道德底线。该原则不仅在立法方面意义重大,在司法实践方面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我们都知道,法具有规范性、强制性和普遍性的特点,作为法的三要素之一的法律原则自然也具有这些属性,即表明法律原则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而不仅仅是一种宣言。之所以法律

4、原则给我们一种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宜作为裁判依据的假象,是因为法律原则一般都规定在总则之中,它的规定具有概括性和普遍性,不针对具体的人和事,不具备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它不像法律规则那样明确、具体,能够被司法人员所直接掌握、运用且不易产生争议。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原则就不具备应有的法律效力,没有司法价值,相反,法律原则在规范、指导和解释法律规则、弥补法律漏洞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的诚信原则同其他实体法律规则一样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诚信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虽不像民法规则那样因为是司法

5、裁判依据而备受司法人员青睐,但作为法律精神或理念的一种体现,其不仅在立法领域意义重大,在司法领域中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诚信原则的外延往往是不确定的,司法者可以依据其所包含的衡平精神,解释、补充、协调法律规则的适用,因此,它实际上已成为对司法者的授权条款,是给法官的空白委任状,是法官据以追求具体社会公正而解释或补充法律的依据。我个人认为,由于法律漏洞和法律规则冲突的存在,运用诚信原则来指导和规范司法裁判成为一种必然,但是其司法适用也有严格的规则,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

6、权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二,刘春英,诚实信用原则综论,[A],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文章编号:1002・3933(2006)05-0060-04。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作为道德法律化的一项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指导当事人的行为,也是立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目的。在实践中,应准确理解立法意图,结合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对适用诚

7、实信用原则掌握一个合理的界限。总之,现代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有二个明显特点:第一,它的效力不仅覆盖债权法,还扩展到侵权法、物权法等民法各个领域,已发展成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第二,它不仅是个守法原则,同时又是个司法原则,使得诚信要求和自由裁量权重新走向统一。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极高的法律地位,被学者奉为“帝王条款”。我国《民法通则》也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地位,表明我国的民事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跟上了世界的发展潮流。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又要防止该原则的滥用

8、,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目的。三,段仁元,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价值、缺陷及适用限制,[A],扬州大学,文章编号:1009-394X(2000)02-0018-03。在司法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其一般价值,而且对我国还有着特殊的现实价值。另一方面,诚信原则在司法适用中又存在着自身的缺陷,在我国现阶段更是如此。权衡利弊,应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司法适用作严格限制。只有在运用其它的各种方法都无法处理具体案件,或处理结果显失公平、有悖法律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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